临沂朱律师成功辩护当场死亡三人特别重大交通肇事案,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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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慧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5日10时许,史某某驾驶牌号为鲁QD5131的豪恕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高新区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与俄黄路路口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及其电动自行车上一对儿女当场死亡的三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当时因为事故重大,高新区..,临沂市.非常重视,临沂市高新区.刑侦大队依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史某某刑事拘留。经临公交高新认字【2015】第0035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等无责任。

【承办经过】  

2015年12月15日,临沂律师朱景慧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叙述中感觉史某某并不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是立即到看守所会见史某某。找临沂市高新区.刑侦大队办案民警积极沟通,提出不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www.cnLaw.net]。经过及时有效的沟通,临沂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依交通肇事罪批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 的利益[中法网]。

2016 年1月19日,临沂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向.提起公诉,我及时积极的与主办检察官协调,提出辩护人意见。检察官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向.提出了对被告人提出了认为构成自首并判处缓刑的建议。

2016年3月9日临沂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在临沂市看守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中本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辩护提纲,具体内容不在赘述)

一、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亲属。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 本案被告人虽然过失致人死亡,但没有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好,并且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承办结果】

临沂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在临沂市看守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史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律师建议】

经过本律师的积极努力,史某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史某某及其家人均服判,当场表示不再上诉,并由衷感激本律师所做的工作和努力。

   通过承办此案再次提醒大家:

一、发生交通事故要积极报警,积极抢救伤员,而不要想着逃脱责任。二、一旦发生重大伤亡,要尽快委托律师办理,越早委托对案件越有利。

三、本案史某某致使三人当场死亡,属于特重大交通肇事。要想争取缓刑,难度极大。首先由于赔偿各方较多,很难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要积极协调各方。其次,要及时有效的和.沟通。

四、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报警,一定不要逃逸[www.cnLaw.net]。如果逃逸,保险公司商业险不赔付,导致案件很难进行,赔偿不到位。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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