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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黄某某,并仔细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持有异议,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皖)正源司鉴【2015】病鉴字第某某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其补充说明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不能证明王某某的死亡与黄某某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1)以上鉴定不能排除王某某生前接触过其他过敏源。 首先,导致王某某过敏休克死亡的过敏源到底是什么?含糊不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王某某是因某种物质过敏,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补充说明为“……若王某某生前未涉及其他过敏源接触史,王某某的死亡和上述药物存在因果..,系上述某种药物过敏,因每个个体的特异性不同无法确认上述某种药物导致过敏。”这份鉴定及其补充说明首先能不能排除王某某生前接触过其他过敏源,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因为实践中过敏源的种类很多,王某某父亲及其妻子与王某某具有重大利害..,其肯定会做出有利于王某某的证言,因此,他们的证言不足以采信,如果仅凭两份证明效力极低的证言就排除王某某生前接触过其他过敏源的话,实在是不客观的,对黄某某来说也是不公正的。王某某妻子刘某某当庭回答审判长的问话时回答:“事发前一天晚上,王某某服过药吃了饭,看电视,也出去玩玩了。”由此可见,王某某事发前出去玩玩有没有接触其他过敏源?不得而知。因此,又如何能排除王某某在外玩玩的时候接触过其他过敏源呢? 其次,王某某是因何种物质导致过敏休克死亡没有明确的答案。王某某到底是何种物质导致过敏的?如果能够排除王某某生前接触过其他过敏源的话,那么,王某某到底是哪种药物导致过敏的?这一点必须要有明确的答案,不能明确含糊其辞。刑事证据要求高度严谨,要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必须要排除合理怀疑。
(2)、该份鉴定书遗漏了王某某生前服用了“利培酮片”这个重要细节。按照王某某妻子刘某某的陈述,黄某某在给王某某开药时,刘某某特地询问黄某某在河南固始拿的利培酮片能否和黄某某所开的药同时服用,黄某某说可以。那么,王某某生前既然服用了立酮片,那么,鉴定书上为何没有体现?王某某的死亡是不是立培酮片这种药物所致过敏引起的?鉴定书及其补充说明均没有明确指出。而只是一味地认定黄某某所开的药,试图把责任全部推到黄某某的身上。
(3)、鉴定书的补充说明不具有鉴定效力,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皖)正源司鉴【2015】病鉴字第某某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明确说明王某某是因某种物质过敏休克死亡。到底是何物质?不清楚。事后,正源司法鉴定所又应公安机关的要求出具了一份补充说明,该份补充说明是什么?不伦不类。如果是前份鉴定书的补充鉴定,那么就应该以补充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出具,而不是随意地出具一份补充说明,严格来说应该进行重新鉴定,即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2、王某某从注射奋乃静到发病时间间隔长达11个小时,从其用药到发病时间间隔8个小时。王某某系何种物质引起过敏休克死亡的,疑点重重。从黄某某给王某某用药的时间来看,黄某某在事发之前即20天前已经先后两次给王某某进行过治疗而且没有任何异常,2015年2月16日下午3点,黄某某给王某某注射了奋乃静0.5毫升并由王某某妻子刘某某于当晚8点给其喂药(包括立培酮片),打针吃药后王某某没有任何异常!这一点王某某的妻子刘某某的证言足以证明。直至第二天即2015年2月17日凌晨4点,王某某才病发严重,这中间间隔长达11个小时,那么,这么长时间王某某还服用了哪些药物?吃了哪些食物?接触了哪些过敏源?不得而知。
3、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黄某某医术高明,从医十几年来未发生一例医疗事故。邢某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某医术高明,治好了自己,黄某某家里还有人送的锦旗。吴某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某治好了她儿子杨某某的精神病,到现在都没有复发,现在在某某职高上班。戚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妻子陈某某在10年前患过精神病,在合肥、六安都治疗过,后来是黄某某用两个月时间将其治好了,至今没患病。吴某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某治好了其妻子周某某的精神病。
综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指控黄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到底是什么物质直接导致过敏休克死亡的?王某某的死亡与黄某某的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如果有因果..的话,那么,王某某是黄某某的治疗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的?还是黄某某的医疗行为只是导致王某某死亡的一个诱因?这些关键的问题公诉机关均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进行证明。因此,仅凭一份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的死亡原因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其补充说明就指控黄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即认定王某某的死亡系黄某某华治疗所致是显然证据不足,同时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对黄某某来说也是不公正的。刑事证据要高度严谨,要排除合理怀疑,要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否则,就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既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王某某的死亡与黄某某治疗行为存在因果..,那么就不能对黄某某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定罪量刑坚持的原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而不能作有罪推定。
二、退一步来说,假如黄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话,那么黄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查清本案事实,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无证行医的事实没有异议。可见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基于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黄某某非法行医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黄某某是一个粮站下岗职工,其非法行医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治病救人并挣些钱贴补家庭生活,对非法行医的性质及危害后果认识上比较模糊。从客观方面看,黄某某从事医务工作十几年,并非不懂医术而非法行医,其非法行医的危害性与不懂医术而非法行医有重大差别;黄某某行医期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医疗纠纷,没有被投诉或者受到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王某某自身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及其他疾病包括脂肪心[中法网]。作为一位精神病患者,其随时都有病发的可能,其自身疾病对其死亡起着很大的作用。
4、被害人家属存在监护不力的重大过失。王某某作为一个精神病患者,应该随时有监护人进行看护,病人家属未尽到此义务。正是因为这一点,病人家属没有及时发现病人病情加重,没有及时拨打120就行急救,病人才耽误了..抢救时间,从而导致死亡结果,否则的话,王某某完全可以幸免于难,此次悲剧完全可能避免[www.cnLaw.net]。因此,病人家属存在重大过错,由此可以减轻汪正华某某的刑事责任。
5、黄某某治疗行为只是导致王某某死亡的一个诱因,即药物过敏导致王某某过敏休克死亡。王某某的死亡并非黄某某的治疗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的。因此。对黄某某的量刑应该使用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
6、黄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中法网]。黄某某从医十几年来,没有发生一例医疗事故,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只是因为偶然原因即意外原因才酿成严重的后果,况且,此次事故属于过失犯罪,黄某某主观上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因此,基于这一点也请求法庭对黄某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依法宣告黄某某无罪。如果法庭经过依法审理认为黄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话,鉴于黄某某诸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黄某某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并执行缓刑。
辩护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成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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