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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涉嫌贩卖x品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接受罗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www.cnLaw.net]。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反复认真、仔细地阅读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多次会见了罗某某,现辩护人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一审.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擅自判决认定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0粒给陈某从而将其判处无期徒刑这一严重的刑罚确实是错误的,对罗某某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同时与我国刑罚“疑罪从无”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本案疑点重重、矛盾重重,定罪量刑所依据的直接证据仅仅是陈某的单方供述,无其他直接证据予以作证。
(一)陈某的供述疑点重重、矛盾重重,且系其单方供述,根本就不能证明罗某某向其贩卖400克冰x这一事实[www.cnLaw.net]。
1、陈某的十四次供述前后矛盾,且前九次供述是稳定的、一致的,足以证明其后来四次供述的虚假性。陈某前九次供述均未供述其从罗某某处购买冰x,而是先后多次供述其所购买的冰x来源于“彝巴山”人,陈某前九次供述与其后来四次供述前后矛盾,足见其急于立功以试图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为什么陈某在罗某某被刑拘之前多次供述中均未供述罗某某向其出卖冰x?因为客观事实情况为陈某被当场查获的400克冰x确实不是从罗某某手中购买的。那么,但陈某得知罗某某也被某某县.刑拘的时候,其为何又翻供说其400克冰x是从罗某某手中购买的呢?很显然,公安机关在每次讯问中均告知陈某叫其供出其上家是谁,这样可以得到从轻处罚,而陈某虽然多次供述其手中的冰x是从‘彝巴山’人处购买的,但是其却又不认识那个出卖冰x给其的‘彝巴山’人,如何能达到立功的目的呢?因此,当其得知罗某某也被抓紧某某县看守所时就如同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于是毅然翻供,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毅然做虚假供述咬住罗某某不放,说冰x是从罗某某处购买的。因此,陈某后来供述罗某某向其贩卖400克冰x显然系虚假供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陈某..次供述(卷二第5-6页):“31号晚上我到‘彝巴山’找到以前我从他手里买海洛因的一个男子,40岁左右,黑黑的,我让他搞三万块钱的货(x品),当时我在‘彝巴山’那个地方等了他半个小时,他把货拿来以后,我给他三万块钱的现金,从他手里买了至少400克冰x,40克麻果,还有海洛因……当时去‘彝巴山’买x品的时候是我一个人去的[www.cnLaw.net]。”陈某第二次供述(卷二第13页):“当天(8月28日)晚9点左右,从某某县下长收费站下的高速,回到某某以后我从‘彝巴山’那边一个人那里买了二万八千块钱的货,我现在记起来了,不是三万块钱的货,具体是两万八,一开始你们问我的时候我讲是三万,以我现在讲的为准吧。当时冰x是以80块钱每克的价格买的,总共400多克。”陈某第六次供述(卷二第30页):“我在李某某那里待到第二天(8月28号)下午的时候李某某的老公‘潘某某’回来了,我就走了,走的时候我让纪某某在李某某家里休息给了他几百块让他去买买衣服,我出去以后我一个人到‘彝巴山’找了一个不认识的人买了32000块钱的x品,因为‘彝巴山’那边卖冰x的人特别多,去了随便都能找到,我花了32000块钱,买了至少400克冰x,40颗麻果,还有一些海洛因[中法网]。我买过x品以后,把东西放在车里就去某某县找我的一个朋友玩。”
2、陈某供述其从罗某某处购买冰x的交易地点前后矛盾,足以证明其供述罗某某向其贩卖冰x缺乏真实性。陈某第十次供述罗某某与其进行冰x交易的过程是现场交易,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时履行。而且交易的地点并非在茶楼上。陈某第十次供述(卷二第41页):“那天晚上8点左右,罗某某让我到某某县城的一个地方(具体地点记不清了)去拿货(冰x),我开车到地点以后罗某某已经到地点了,他把一大包x品递给我,我把32000块钱的现金给了罗某某。”而陈某第十二次供述却又说31000元x资是在自己的白色现代轿车上其交给罗某某的,400克冰x是罗某某到茶楼上交给陈某的,那么,陈某与罗某某就400克冰x到底是如何交易的?交易的地点又到底在什么地方?陈某的供述前后极不一致,自相矛盾。因此,陈某供述罗某某向其贩卖400克冰x、甲基苯丙胺片剂40粒显然不能成立[中法网]。陈某第十二次供述(卷二第46-47页):“……罗某某出来以后就直接上了我车的副驾驶位置,小余坐在车的后排,罗某某上车以后我把钱给了罗某某,当时我还数了一下钱,我记得我给罗某某的钱不是31000元就是32000元……罗某某到茶楼以后把x品给了我,x品是用塑料袋子装的,当时罗某某跟我讲冰x是400克,麻果是40粒。”从以上陈某的两次供述可见,陈某连x品交易的具体过程都不清楚,其供述前后矛盾,足以证明陈某是在做虚假供述,因此,其供述不能作为罗某某向其贩卖x品的证据。
3、陈某供述其支付罗某某32000元x资的数额证据不足且与李某某及纪某的供述存在矛盾、差距极大,事实上陈某仅偿还罗某某8000元欠款。陈某供述其支付400克冰x的x资从3万元到31000元再到32000元,那么,这么一笔巨额x资到底是多少元陈某连精确到千元都不能确定且仅仅是陈某的单方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由此可见其供述的不真实性。另外,李某某供述其帮助陈某分三次取款11000元,其中听罗某讲陈某欠罗某某8000块钱,陈某也亲口告诉李某某其欠李某某的钱,并且其也证实其帮助陈某从工行取的11000元中有一部分钱偿还了罗某某的欠款,也就是说陈某所给付罗某某的不足11000元; 纪某供述其看到陈某给了李某某“一沓钱”,既然是一沓钱,最多也只有10000元,也不是陈某所说的32000元;而罗某某本人供述陈某给付其现金8000元以偿还欠其债务[www.cnLaw.net]。从以上三人的供述可见,陈某所给付罗某某的现金充其量在1万元之内,应该是8000元,而不是陈某所说的32000元[中法网]。由此可见,陈某供述说其支付罗某某32000元x资毫无事实依据,与李某某、纪某及罗某某的供述极不一致,数额相差巨大,依法应不予采信。
4、无证据证明罗某某交付400克冰x及甲基苯丙胺片剂40粒给陈某这一事实。罗某某有没有向陈某提出贩卖冰x给陈某?双方又是如何商讨冰x的交易价格的?400克冰x又是如何进行交易的?这一系列至关重要的问题除了陈某的单方供述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见证人予以证明,李某某及纪某的供述也只是推断及猜测,他们没有见到双方交易冰x的过程,因此,又如何能证明罗某某贩卖400克冰x给陈某这一事实呢?因此,仅凭陈某的单方供述及一面之词就认定罗某某贩卖400克冰x给陈某显系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5、陈某在2015年8月底支付给罗某某的是8000元且系偿还罗某某的欠款,而并非x资。陈某第七次供述其欠罗某某一万多元钱与罗某某..次供述陈某在2006年左右欠其1万多块钱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陈某在2015年8月底所给付罗某某的钱系偿还借款,这一点陈某的供述与罗某某的供述及李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某某供述其帮助陈某分三次取款11000元,其中听罗某讲陈某欠罗某某8000块钱,陈某也亲口告诉李某某其欠罗某某的钱,并且其也证实其帮助陈某从工行取的11000元中有一部分钱偿还了罗某某的欠款。
6、公安机关对陈某的讯问录音不清楚,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刑诉法》..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四)严重x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品,非法持有x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x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那么,本案中,陈某涉嫌贩卖x品400克,其面临的刑期可能是无期徒刑,公安机关虽然按照规定对其讯问进行了录音录像,但是所能听见的只是侦查人员的声音,陈某的声音很小且模糊不清,根本不能反映出陈某是否供述罗某某贩卖冰x400克给其的事实。
7、公安机关一直在诱导陈某供述冰x的来源即其上线,导致陈某不得不出此下策虚假供述其上线为罗某某以试图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事实上陈某前九次一直如实供述其400克冰x是从“彝巴山”人处购买的,后来得知罗某某也被抓进来了,才想到要嫁祸于罗某某,把上线说成是罗某某。如果他直接说出了他的上线,公安机关一旦查出事实真相,他怕自己连命都保不住。他之所以诬陷罗某某,而帮助他人掩盖事实真相,最主要是帮自己减轻法律责任。因为陈某知道追查到罗某某这里,如果罗某某处有x品,他会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处罚;如果没有x品,罗某某没有他贩卖x品的记录,对他不构成任何威胁[www.cnLaw.net]。查到罗某某这里,x品的来源就断了,他可以保命。而罗某某成了一个替死鬼。
8、陈某与罗某某的通话记录这一至关重要的证据公诉机关未能提供。陈某在第十次供述其打过电话给罗某某,罗某某也打过电话给他,既然陈某有此供述,那么,为了佐证陈某供述的真实性,公诉机关理应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否则,陈某的供述就是虚假的。陈某第十次供述(卷二第41页):“后来我打电话给罗某某,问他手里可有东西了(指冰x),我要300个(克),罗某某让我先等一下过两天就有货了。后来罗某某就打电话给我讲他手里有300多克货(指冰x)了让我去拿。”
9、陈某最后四次供述罗某某贩卖400克冰x及甲基苯丙胺片剂40粒给他即罗某某是他的上线的理由完全不符合逻辑。陈某作为一个具有初中文化的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系x贩子,其应该明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道理。而其对自己为何第九次之后才供述其上线罗某某所作出的解释是“前面我担心讲了以后会判刑判的重”,作为正常人,谁都知道如实供述自己的上家会减轻处罚,而陈某却说如果供出了自己的上家会判的重,这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恰恰相反的是,当陈某得知罗某某被抓之后,才突发奇想嫁祸于罗某某,这才是陈某迟迟没有供述罗某某的真正原因。陈某第十二次供述(卷二第46-47页)“我在看守所的这段时间里也想明白了,而且我听讲罗某某也被你们抓了,所以我想把最后一次从罗某某手中购买x品的事情详细跟你们讲一下,毕竟东西(指冰x)被你们查获了,我没有什么可狡辩的,我也想争取一个从轻处理的态度……我都想明白了,事情到了这步,我没有什么可隐瞒的,前面我担心讲了以后会判刑判的重,既然现在罗某某都归案了,我也没有什么可隐瞒的了,就以我这次讲的为准。”
(二)索某的供述不能证明罗某某向陈某贩卖400克冰x及甲基苯丙胺片剂40粒这一事实,其所有的供述均为猜测及推断,毫无事实依据。索某并没有亲眼看见陈某与罗某某交易400克冰x的过程,也未亲眼看见陈某将所谓的28000元x资支付给罗某某,其只是帮助陈某从工行取过11000元钱,这些钱中的一部分陈某给了罗某某,且通过罗某口中得知陈某欠罗某某8000元钱,陈某也告诉索某其欠罗某某钱8000元钱,由此推测陈某这8000元就是偿还拖欠罗某某的x品钱。索某第二次供述(卷二第118-121页,与其第四次供述一致):“……后来罗某去我家玩,罗某讲陈某欠罗某某8000块钱,这个事情我问过陈某,陈某讲就是拿东西(指冰x)欠罗某某的钱……这次陈某去六安带了多少x品我不清楚,后来罗某跟我讲陈某欠罗某某的8000元,这个应该就是陈某拿x品的钱……陈某讲等他把欠的钱还上他也就不干了,我当时也劝他不要干了……我记得这期间陈某让我跟他一起去工商银行取了11000块钱,卡是陈某给我的,卡号我记不得了,我把卡里的钱全取了,分三笔取的,两笔5000的,一笔1000的,取过钱以后我就给陈某了……取的这些钱有一部分还给罗某某了,具体还了多少我不知道,因为,陈某这次回来的货应该是从罗某某手里拿的。……陈某最后一次回四川应该是从罗某某、罗某手上购买的冰x。”由以上索某的供述可以看出,陈某最后一次回四川到底有没有从罗某某手中购买冰x、购买了多少克冰x?索某一概不知,只是凭着自己的想象与推测从而判断陈某的冰x是从罗某某手中购买的,索某的供述显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余某某的供述也不能证明罗某某向陈某贩卖400克冰x及甲基苯丙胺片剂40粒这一事实。
1、余某某供述陈某支付所谓x资给罗某某的地点及三人到底是否同乘一辆车存在矛盾。余某某第四次供述陈某开车带其到了一个小区门口路边停下,等了一会白瘦子上了陈某的车子后,陈某和白瘦子均坐在车子后排,然后陈某数了一沓钱给了白瘦子(罗某某);而余某某第七次供述当时三个人一起同乘陈某的车子,白瘦子坐在副驾驶位置,其自己坐在车的后排,后来陈某了一沓钱给了白瘦子。从以上两次余某某的供述可见,陈某到底是在车子的前排还是后排将所谓的x资交付给罗某某的,余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另外,陈某、罗某某、余某某三人到底是一起乘车到一个小区门口的还是到了小区门口后罗某某才上的车?余某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因此,余某某供述缺乏真实性。余某某第四次供述(卷三第30页)“就在我和陈某回安徽六安的当天晚上,陈某开车带我到了一个小区门口(小区门口有个大坡)路边停下,等了一小会的时间白瘦子就上车了,直接和陈某在车子的后排,我看见陈某就数了一沓钱(面值100)给白瘦子。”余某某第七次供述(卷三第37页)“到了吃晚饭时间以后,我、陈某 、白瘦子三个人准备出去吃饭,后来陈某开着车带着我们两个人到了一个小区门口,但是白瘦子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坐在车的后排,我记得这个小区门口有个上坡,陈某把车停在上坡的位置,陈某和白瘦子就在商量事情,我在后面,后来陈某拿了一沓钱给了白瘦子。”
2、余某某供述陈某支付给罗某某的所谓x资与陈某及索某、罗某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不能证明陈某支付28000元x资给罗某某这一事实。余某某供述其看见陈某拿了一沓钱给了白瘦子,具体多少钱其不知道。一沓钱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1万元,或者说充其量也就在1万元左右;而索某供述其帮助陈某从工行卡取出了11000元,有一部分给了罗某某;罗某某供述陈某给了其8000元。由此可见,余某某的供述与索某供述、罗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即陈某给付罗某某的是8000元钱是偿还罗某某的欠款,而不是陈某所胡乱编造的28000元x资。
3、余某某并未亲眼看见陈某与罗某某进行x品交易的过程,其所有的供述均为猜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余某某供述陈某从罗某某处购买冰x纯属猜测,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余某某第四次供述(卷三第30页)“问:陈某所持有的x品是从哪里来的?答:具体交易我没有看见,我怀疑他是从白瘦子手中购买的,因为他们之间有单独相处的时间,而且是回避我的”余某某第七次供述(卷三第38页)“陈某为什么给白瘦子钱?答:应该是购买x品的钱,因为我跟陈某9月1日那天一直在一起,除了跟这个白瘦子以外,陈某没有接触过其他人。”
4、余某某的供述足以证明陈某有足够的时间外出购买冰x这一事实。余某某..次供述(卷三第20页)“第四天(9月1日)中午大约在12时许我回到女的出租房,发现某哥不在这女的出租房了,我就问这个女的某哥到哪去了,这个女的讲某哥下乡去了。”从以上余某某的供述可见,陈某在2015年9月1日上午大半天有足够的时间出去购买x品,而且与陈某供述其从“彝巴山”人处购买28000元x品相互印证。另外,余某某此次供述与其第七次供述也存在矛盾。余某某第七次供述(卷三第38页)“陈某为什么给白瘦子钱?答:应该是购买x品的钱,因为我跟陈某9月1日那天一直在一起,除了跟这个白瘦子以外,陈某没有接触过其他人。”由此可见,余某某供述陈某从罗某某处购买x品不足以采信。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看出,一审判决认定罗某某贩卖400冰x克给陈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几个同案犯的供述极不一致,而且存在很多疑点,矛盾重重,因此,仅凭不能相互印证且存有疑点的同案犯的供述就认定罗某某贩卖x品给陈某并将罗某某判处无期徒刑,显然证据不足,实属牵强。刑事证据要高度严谨,要排除合理怀疑,要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否则,就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一审认定罗某某贩卖x品给罗某毫无任何事实依据。罗某的四次供述中仅是..次供述罗某某向其贩卖冰x,这也仅仅是罗某的单方供述,且不能与罗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而且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虽然一审判决对罗某某向罗某贩卖x品的次数、数量无法认定,但是却执意认定罗某某有向罗某贩卖x品的事实[www.cnLaw.net]。一审.如此认定也是极不正确的,也是不公正、不客观的。一审如此认定显系错误,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罗某某构成贩卖x品罪事实严重错误,证据极其不足,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宣告罗某某无罪 。
辩护人: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成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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