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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盗窃罪一案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
辩护人:周兴芳律师
单 位: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对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减轻处罚量刑建议或不起诉之
法律意见书
长乐市人民法院: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之女林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承办的涉嫌盗窃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辩护人。现我们就林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从轻并减轻处罚、缓刑的起诉建议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审查起诉,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犯罪嫌疑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据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及其家属所述,他们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第三、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而且盗窃案件的性质属于非暴力性的犯罪。故,请求贵单位给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起诉建议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符合不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4条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已经深深悔恨、反复自责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适用缓刑或从轻并减轻处罚的起诉建议或适用不起诉,使他看到希望,看到前途,这样更利于对其改造,更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辩护人真诚地希望贵院能适用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有利的情节。
案件处理结果:
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具体如下: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实施了《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失主的损失,得到失主的谅解。综上所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法网]。根据《刑法诉讼法》第 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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