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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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萍律师    1、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www.cnLaw.net]。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实践中,非举债方可以通过收集日常生活开支明细等证据,证明共同生活的实际费用以及说明无对外举债之必要,从而将款项用途的举证责任交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之目的。

    2、因投资亏损而产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3、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非举债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第2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

    5、未经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得直接在执行程序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6、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诱骗对方签字不符合"双方合意"。

    8、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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