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斌律师代某公司上诉某农资公司支付28万余元货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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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斌律师    石斌律师代某公司上诉某农资公司支付28万余元货款胜诉
  一:案情
  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委托他人代理起诉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化肥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案,因原一审代理人未详细整理制作证据目录,未调取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业务人员与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索要货款的  通话详单证据,也未将案件的关键证据  录音证据整理,且在一审被告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一审.以仅有 录音不能证实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履行交付货物义务,遂判决驳回了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www.cnLaw.net]。

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委托石斌律师代理二审上诉,经石斌律师调取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业务人员与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9次  索要货款的通话详单、并以文字形式整理了9次索要货款的 录音内容,并补充了部分证据,二审.审理后支持了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要求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8万余元化肥货款及付款利息的上诉请求,石斌律师该案二审代理工作以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诉求得到二审.支持而成功告终。

二:代理感悟 律师全面收集证据、间接证据形成证完整的证据链,方可是成功代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三:二审代理意见详见如下:

代理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上诉某农资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 审 代 理 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被上诉人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二审程序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上诉人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当支付上诉人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剩余钾肥货款283440元。

上诉人确实给被上诉人分两次交付了硝酸钾化肥64吨,双方约定每吨单价4500元,被上诉人应付上诉人化肥货款总计288000元,但被上诉人仅支付4560元,余款283440元未付。这是本案的客观的法律事实。

2017年6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的硝酸钾化肥53吨,每吨单价4500元,合同价总金额238500元,自2017年6月6日至6月10日止供货完成,付款方式:货到付款;交货地点为库尔勒市28团,货物通过物流公司运输。运费被上诉人自负。

受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找的货运车辆2017年6月9日将合同约定的32吨化肥交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其说卸完货后就打款,但××承诺在凑钱后面付款。2017年6月10日,上诉人准备给被上诉人发运《购销合同》其中的21吨化肥,因找车困难运费高,××与上诉人业务人员 协商后,××要求发整车32吨化肥,货运车辆于2017年6月11日到达库尔勒市,将该32吨化肥交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A×。该日上诉人业务人员要求先把货款付了再卸车,当时被上诉人仅支付4560元货款承诺次日付清所有货款[www.cnLaw.net]。后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一审判决没有全面审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审根本没有对上诉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一审判决连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份数、证据内容未载明,在未对证据内容进行审查情况下就认定上诉人无证据证实交付被上诉人化肥数量,不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因为上诉人在一审向法庭提交了《购销合同》证据,一审法庭对该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给予了认定[中法网]。该合同明确表明A×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且重要事实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A×的联系 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关本案合同的履行以该 联系确定的,上诉人提交一审法庭的与A×的 ××× 录音不止一次一份录音,上诉人向一审法庭提交了不同日期、不同时间的多次多份与××的有关案本合同履行、变更、催款、A×承认付64吨化肥款的 录音,能够证实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承认收到上诉人64吨化肥的事实。上诉人提交一审法庭的所有 录音在原始形成时自动生成的文件名中均有“ ×××” 号码,并且文件名中均有形成的具体日期及具体时间(含时、分、秒),足以说明上诉人提交一审的所有 录音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内容完整客观真实, 录音作为《民事的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录音能够证实××认可收到本案化肥[中法网]。上诉人二审提交法庭的证据:(1)2017年6月4日起杨某某与A×的 通话记录详情截图24幅(与杨某某至今 保存的通话记录详情一致);(2)2017年6月4日至2017年7月20日杨某某与A×9次 通话 录音9段并附录音文字整理9份(与杨某某至今 保存的音频资料一致)。 通话内容,相互综合证实: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的销售部员工杨某某通过 号向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A× 号 ×××多次催要化肥款、A×认可收到两车货并分给他人的事实;A× 里同意付款并承诺保证不会欠一分钱不会少一分钱的事实。其中第④段  录音即2017年6月19日11时34分通话56秒录音中第21秒“杨:这样,我给公司也说了,领导的意思说好好商量,没有钱嘛,现在一下子两车货,钱你给不了,那你一期一期的给也行,总的那个钱是28万8么,对不对?A×:嗯。嗯[中法网]。”,其中第⑤段 通话录音即2017年6月19日11时36分通话3分29秒通话内容“杨:28万多,你说零头都没有呢,是不是?再说你那个朋友,种香梨正要钱呢,你咋向他要钱?那行,这样,你看能不能别地方想一想,我下星期,星期三或星期四过来一趟,你要在我就过来一趟。就把这事商量一下、A×:嗯,嗯,嗯。”,完全能够证实××明确在 里确认认可收到两车货化肥,××已经确认总的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化肥货款钱是28万8千元。

另结合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A×在二审诉讼中出具的证明,足以印证,上诉人上诉的事实是客观事实。并结合一审证据的能够完全证实上诉人交付了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A×64吨化肥[www.cnLaw.net]。

综上所述,上诉人给被上诉人供货交付了化肥64吨,上诉人的证据能够证实自己的主张,请二审.予以确认[中法网]。并敬请二审法庭改判被上诉人应付上诉人化肥货款余款283440元。

二、被上诉人严重失信,不及时付款造成上诉人利息损失客观存在,依法被上诉人应承担该损失。请二审法庭予以确认。

三、被上诉人经一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缺席对司法不尊,依法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视为认可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关联性、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二审再次缺席更是对上诉人上诉事实理由的认可。

   以上代理观点供二审法庭参考。
         代理人: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 石 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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