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律师说法:以他人名义贷款应该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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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    马某某马某父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马某父向该行借款75000元,借款由马某某提走。此后,马某某以马某父的名义付利息,本金分文未付。
  这笔借款该由谁来还?一审.认为应由父亲马某父还,二审.最后判决由女儿马某某来还[中法网]。一审.认为,马某某用马某父身份证复印件、私章并且以马某父名义借款,加上她与马某父的父女..,使银行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她是马某父的代理人,形成表见代理,因此应由被代理人马某父偿还全部本息。二审.审理查明,借款并不是马某父的真实意思表示,马某父对借款事宜根本不知情,女儿马某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由马某某偿还借款本息,马某父对此事不负责任。


  无锡律师释疑:一审.认为马某某以父亲马某父的名义贷款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表见”有“表面上所显示”的含义),通俗地讲,本案中行为人马某某未经其父马某父授权,并不具有其父的代理权,但银行依据她提供的马某父身份证复印件和私章、两人间的父女..、马某某经营的摩托车店是家庭式的这几点,认为马某某是代理马某父在贷款,这时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效力。因此.判定被代理人马某父承担债务。

  为什么二审.又认定父亲马某父不用对这笔债务负责了呢?
  无锡律师释疑:本案贷款虽是以马某父名义借的,但却是在马某父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尽到对不是本人来办理贷款的情况进行慎重审查的责任和义务,而仅凭上面的几点理由,便认为马某某是代理其父马某父贷款,这种假象是由银行主观上的过失导致的,如果银行细心审查,是可以避免马某某所造成的表象的。马某某的行为不是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她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对马某父不发生法律效力,银行只能向实际借款人马某某追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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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什么情况下马某父应对此债务负责?
  无锡律师释疑:如果事后马某父对马某某的行为予于追认,那马某父就应对马某某的借款行为负责[中法网]。或者马某父明知道女儿马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而没有提出否认,.可以视其表示同意,这时作为借款人的马某父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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