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故意伤害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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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律师    关于对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了被告人周某某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在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能,详细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参与了本案的庭审。

现就本案被告人被控罪名定罪事实及量刑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法庭采纳,使本案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定罪部分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尊重被告人本人意愿,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故意伤害罪罪名无异议[中法网]。

二、本案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对周天云及孟应琼犯故意伤害罪,但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对孟应琼的主观伤害故意和客观伤害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中,受害人孟应琼的证人证言显示其被他人殴打,但未能指证具体的殴打之人,其证言显示其身上的伤口为块状,片状,推测应为木块所伤,根据本案调查情况显示,被告人周某某持有的是棍状物钢筋,而不是木块,只有周昌毫是持有木块攻击。2、被告人周昌毫及周某某均供述证实以及结合今天的庭审询问,周某某未对孟应琼实施殴打行为。3、受害人周天云陈述其不清楚周某某是否殴打孟应琼,受害人孟应琼陈述其听到周某某在旁说“两个都打死”,该陈述无其他任何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法形成证据链。

综上,公诉人指控周某某故意伤害孟应琼,无证据加以支持,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应认定周某某未对孟应琼实施伤害行为。

三、结合今天庭审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以明确下述事实,即被告人周某某对受害人周天云的殴打行为只有4下,其中..下即受害人周天云出门后持钢筋不问青红皂白就用钢筋打了周某某头部一下,致周某某眼角受伤流血,周某某随即顺手夺走钢筋,反手打了周天云肩部一下。就该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其后的三下殴打行为确系超过明显限度,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量刑部分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周某某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本次庭审中陈述的犯罪经过基本核对一致,足见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本案被立为刑事案件后,被告人周某某亦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关于本案案发原因是长期的民间邻里矛盾诱发,受害人周天云的先行行为具有明显过错,是本案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被告人周昌毫与受害人周天云一家矛盾由来已久,本案亦是双方矛盾激化的一个具体表现,且周天云在夜晚无故扔石头殴打他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被告人存在严重的人身威胁,亦是本案案发的直接原因。受害人周天云之于本案具有明显的过错,依据 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周某某是典型的激情犯罪,是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介于双方之间还存在亲戚..,本案也是轻微的刑事犯罪,希望法庭能够对此予以考虑[中法网]。

四、被告人周某某愿意主动在法律范围赔偿因本案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已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进行处理)。

综上,请求法庭对辩护人意见予以考虑,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减轻处罚,以做到罪刑相适应,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使本案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谢谢!

  辩护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9年3月19日

本案 终全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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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605637104, : 26103703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99号,17栋,三江希望城24楼,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公众号:合川律师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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