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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1、股东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名义擅自对外提供巨额担保,在内部转让股权时未向受让股东披露该事实的,构成欺诈,受让股东可以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股权转让款。
2、 认定出让方在股权转让中欺诈应结合出让方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是否有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以及该合同是由于受让方遭受欺诈而签订这三个方面来判断,若上述条件都符合,那么可以认为出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欺诈。
第三部分 实务经验总结
我们总结上述案例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面对股转转让时,要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结合.裁定文书及法律的适用情况,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股权转让中存在欺诈时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注意事项
1、时间限制:一年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即股权转让中存在欺诈时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时间要求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2、行使撤销权的举证责任
适用一般举证责任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三、司法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的四个要件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致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总则..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总结现实案例,可以得知司法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需具备的四个要件。
1、主观上股权转让方具有欺诈对方当事人的故意
即股权转让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其隐瞒的情况会直接影响对方的缔约自由,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这里欺诈的故意既包括股权转让方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目的。
2、客观上股权转让方存在积极告知不实信息和消极隐瞒真实信息两种情形[www.cnLaw.net]。
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前者是指行为人积极的制造虚假信息,使对方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而消极欺诈是指根据法律、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内容负有告知义务,而其故意不告知或刻意隐瞒,致使对方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从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当然,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情形即消极隐藏事实的情形下,除有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负有告知义务外,一般不应认定为欺诈。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说明义务,只是表意人因自己判断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并且因此受有重大不利益,则为误解,不构成欺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说明义务,应依照有关法律、合同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判断。
3、结果上股权出让方的行为给受让方造成了误导
也即股权出让方的行为与相对人陷于错误及为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只有当股权出让方的欺诈行为使受让方陷于错误,而受让方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签订了合同,股权出让方的行为才能构成民法总则..百四十八条中的欺诈。
4、受让方对有关事实不知情
股权受让方受到对方的“欺诈”往往意味着其对股权及有关公司的真实状况并不知情,也只能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三、延伸思考:股权转让如果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
1、出让股东应尽到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1)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属于法定的先合同义务。具体到股权转让中,虽然股权转让的标的为目标公司的股权,但是,股权作为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交易价格主要取决于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故出让股东依法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出让股东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
股东在转让股权时,首先应当披露与股权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股权份额、登记状况、有无抵押、实缴出资情况等。除此之外,股东是否负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根据股东的股权份额、任职情形等具体案情判断。对于中小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缺乏对公司重要信息的了解途径,没有义务向受让股东提供与公司有关的信息[中法网]。对于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由于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应当认定其负有相关的披露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披露义务作出特别约定,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得出当事人默示存在该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2、受让股东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受让股东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受让方为公司外部股东时,在股权转让价款比较高是,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对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预防股权转让中存在的欺诈行为。
3、股权转让价格双方应充分协商一致或者有充分的依据
很多股权转让纠纷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的根源就在于股权转让价款发生争议,或者是股权转让价款的依据不充分,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一方认为自己受到损失较大,而不愿意继续履行,要求行使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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