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分析之二:天台县利用微信红包开设*场刑事案件研究报告-天台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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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周律师     红包是年青人生活中经常玩的一种游戏,笔者也不例外,然而有人却利用 群开设*场,通过让他人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牟利。笔者团队就天台县人民法院所判利用 红包开设*场案件判决书进行整理和分析如下:
一、基本数字统计
(一)判决书数量
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在高级检索区依次键入关键词“天台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 ”、“红包”、“开设*场“,共找到11份判决书。时间跨度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经笔者团队对判决书进行逐份分析,共整理出10份判决书符合关键词要求,该10份判决书判决时间均为2016年。
(二)案件基本情况统计
1、被告人人数多[中法网]。11个案件共案被告人36人,其中主犯19人,从犯(代包手)17人。(见图一)

(图一:主从犯对比图)
2、涉案金额大。抽头5万元以下5件,抽头5万元至10万元3件,抽头10万元至20万元1件,20万元以上1件(见图二)。被告人个人获利804元至5万元不等(见图三)。

(图二:抽头数额对比图)

(图三:获利数额对比图)
3、被告人大部分被判处缓刑。被告人中1人有前科,1人有劣迹,1人是累犯,除这3人被判处实刑外,其它33人均被判处缓刑,缓刑1年至5年不等。(见图四)。

(图四:量刑对比图)
二、利用 红包开设*场案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以上案件并结合笔者参与的案件分析,我们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主犯,有代包手,参与人员众多。
(二)犯罪手段隐避,发现、查处有一定难度
群比较隐避,如果没有群友的邀请,很难进入该群。 群不对外,因此对侦查人员来讲,查处此类犯罪有一定难度。
(三)被告人年轻化,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多为80后、90后,这些人也是使用 的主力军,对利用 抢红包抽头是否是一种犯罪行为存在模糊认识。
三、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相关条款
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开设*场罪】
开设*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参*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⑷开设*场者给参*者提供*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⑸容留未成年人*博的;
⑹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⑵*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⑶参*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⑷开设*场者给参*者提供*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⑸招揽未成年人*博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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