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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被岳阳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岳阳某.决定逮捕。
岳阳仇伶律师系李某委托的辩护律师,依据李某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李某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规定,向岳阳某.为李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仇伶律师认为对李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提出的理由是:
一、李某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源自某公司,该信息不是非法获取,李某并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某公司获取的公民信息是获得了该信息持有人的授权,不是非法获取,这需要从某公司的某app注册流程来分析,该流程是这样的:首先,有贷款需求的用户下载某app后,是需要注册的,用户在注册时,某app会有“温馨提示”,即“ 某公司是借贷撮合平台,免费为您对接正规贷款经理,如您接受,需保持 畅通,正规贷款经理会为您服务,如不接受,不建议”,某公司明确告知需要注册的用户如下4点:1、某公司是借贷撮合平台;2、某公司为用户对接正规贷款经理;3、如用户接受,正规贷款经理会为其服务;4、如用户不能接受贷款经理的 ,不建议其注册某app。用户在做出选择后,点击“我知道了”,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注册。其次,用户在进行下一步的注册时,某app对用户会有“贷款须知”“ 某公司用户请仔细阅读”“ 某公司是信息撮合平台,本身不放贷”“ 某公司免费为您对接信贷经理”的告知。在用户协议中,用户明确授权某公司将其信息与第三方共享,因用户是需要贷款特定用户,也明知有信贷经理会和其联系,故用户在用户个人隐私保护和授权条款中明确授权某公司为其贷款需要,将其提交的姓名、 号码这些信息向与某公司有合作..的第三方提交。(2)、李某经营的公司是经过工商合法注册的公司,经营范围有信息咨询,李某获取到经过有贷款需求的用户经过合法授权给她的信息后,与实际向用户提供贷款的公司联系,赚取合法的信息服务费,李某是合法经营,获取的信息也不是非法获取,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根据该条规定,结合李某的案情,对李某有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其继续羁押没有必要[中法网]。
三,从案件进展情况来看,李某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快二个月的时间,侦查机关对李某的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所以案件基本事实已经相对固定,且李某也愿意继续配合调查。因此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符合《人民法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
四,从李某的认罪态度及其之前的行为表现来看,其无再次危害社会的危险性。李某已经认罪悔罪,且该次犯罪也系初犯,符合《人民法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款:“(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某.收到仇伶律师的申请后,启动了对李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最终将对李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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