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王永辉律师>>律师文集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21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王永辉,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堂县人民法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x品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王永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堂县人民法院指控:
1.2016年6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在金堂县第三人民医院对面一家酒楼附近贩卖了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冰x给吸x人员高某。
2.2017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金堂县上贩卖了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冰x给吸x人员王某。
3.201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金堂县宝塔村革命大桥附近一所学校旁贩卖了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冰x给吸x人员王某、夏某。
4.2017年6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在金堂县兄弟饭店附近一处桥上贩卖了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冰x给吸x人员高某。
5.2017年6月中旬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在金堂县茶花基地附近路边贩卖了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冰x给吸x人员夏某。
6.2017年6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到金堂县竹篙镇第三人民医院门口进行x品交易时被金堂县.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袋、红色药丸一袋、两个透明塑料自封袋和一小卷锡箔纸。经现场称量,白色晶体净重12.90克、红色药丸净重3.20克。经成都市.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x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中法网]。
被告人李某对持有x品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贩卖。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2017年6日19日归案的情况不持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之前贩卖x品的事实只有吸x人员的证言无其它证据印证,多次贩卖的事实不成立;且李某本人吸食x品,对其持有的x品数量在量刑上应当考虑,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金堂县贩卖零星x品给吸x人员高某、王某、夏某。2017年6月19日17��许,被告人李某在金堂县竹篙镇第三人民医院门口准备进行x品交易时被金堂县.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袋、红色药丸一袋、两个透明塑料自封袋和一小卷锡箔纸并予以扣押。经现场称量,白色晶体净重12.90克、红色药丸净重3.20克。经成都市.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持有的一部金色金立牌直板智能机( 背面有“GIONEE”字样,屏幕正面右上角有破损)。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19日17时许,.民警在金堂县第三人民医院门口将被告人李某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及红色药丸。
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信息。
3.金堂县.的检查证、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x品收缴保管收据,证实,2017年6月19日2017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李某身上搜出疑似x品的白色晶体及红色药丸,共净重16.10克。
4.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证书,证实,金堂县.禁x大队使用的电子秤经检验合格。
5.金堂县.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及吸x人员高某、王某、夏某因吸x品被处行政拘留及社区戒x。
6.被告人李某的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李某与吸x人员高某、王某、夏某曾有通话记录。
二、证人证言
证人高某、王某、夏某的证言,证实,从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曾在竹篙镇、广兴镇等地在被告人李某处购买过零星x品用于吸食。2017年6月19日下午,高某通过 与被告人李某约定在竹篙镇第三人民医院门口进行x品交易,被告人李某到达现场后即被公安民警挡获。三名证人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了辨认[中法网]。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19日17时许,在经过金堂县第三人民医院门口时被挡获,民警从其身上搜出白色及红色药丸,并进行了称量,共净重16.10克。
四、鉴定意见
1.成公鉴(理化)字【2017】14479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李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2.x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及吸x人员高某、夏某的尿检呈阳性[中法网]。
五、视听资料
1.讯问被告人光盘一张。
2.搜查、称量x品的光盘一张。
以上证据均来源于指控证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经侦查机关依职权调取,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上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贩卖x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x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x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贩卖x品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买卖x品的事实有吸x人员的证言证实,有尿检证明、通话清单及归案情况的说明相佐证,故对被告人李某的非法持有x品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本人吸食x品,对其持有的x品数量在量刑上可考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国家对x品的管理制度,打击x品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x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金色金立牌直板智能机一部、x品予以没收、销毁[www.cnLaw.net]。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艾筱姑
人民陪审员 杨代清
陪审员唐朝轩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泓屿
王永辉律师评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www.cnLaw.net]。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x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贩卖x品为16.1克,属于10克至50克的x品量区间,法定刑区间为7 15年。经过王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得以轻判,处以8年的刑罚,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题外话:本案在审判阶段介入,如果能在侦查阶段介入,辩护空间就更大了,有可能朝非法持有x品的罪名进行辩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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