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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女方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0万元和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女方聘请岳阳仇伶律师担任代理人,仇伶律师发表代理意见,首先,同意与男方离婚,其次,男方给付女方彩礼10万元和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的证据不足,彩礼事实不成立;最后即使彩礼事实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中法网]。男方主张的是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但男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确未共同生活,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判决准予男方与女方离婚,驳回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男方不服,上诉到中级.,女方继续委托仇伶律师代理,中级.采纳仇伶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男方上诉称未与女方共同生活的理由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男方上诉主张女方收取了其彩礼款10万元及价值共3万元的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各一个,女方对该事实不予认可,而男方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女方及其父母收取了其彩礼款10万元及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故男方上诉主张的该事实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款及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能支持,最终二审.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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