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仇伶律师>>律师文集
男、女双方均系二婚,男方与女方结婚后,男方将其户口迁入女方家,落户女方位于岳阳的某区,因双方性格不合,两年前,双方开始分居,女方在岳阳生活,男方在广州生活,一年前,女方房屋征收,女方将全部拆迁款领出后,占为已有。男方要求女方将男方名下分得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款支付给男方,协商多次,女方以征收的房屋系其婚前所建,征收款是其婚前财产为由,拒不同意男方的要求。
男方无奈,从广州赶到岳阳,慕名找到仇伶律师,仇伶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女方将领取的属于男方所有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款返还给男方。
仇伶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本案中,虽然征收的房屋为女方婚前财产,但征收补偿协议中,男方名下分得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款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最终,.采纳了仇伶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男方与女方离婚,女方将男方名下分得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款返还给男方。
判决生效后,女方已经履行判决,将男方名下分得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款支付给了男方。
。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联系仇伶律师:
>>电话、手机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仇伶律师
律师文集管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