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律师以不当得利之诉起诉继母,获得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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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伶律师    继女跟随其生父将户口迁入继母岳阳某区的家后,继母房屋征收,继母将全部拆迁款领出后,占为已有。继女要求继母将继女名下分得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款支付给继女,继母以征收的房屋系其与继女生父结婚前所建,征收款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为由,不同意继女的要求,继女委托仇伶律师,向继母提出不当得利之诉。
仇伶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虽然征收的房屋为继母与继女生父结婚前,继母所建,但征收补偿协议中,继女名下分得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款属于继女个人财产,继母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取得继女的合法利益,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继女。最终,.采纳了仇伶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继母将继女名下分得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款返还给继女[中法网]。判决生效后,继母已经履行判决,将继女名下分得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款全部支付给了继女[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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