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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等三原告以继承纠纷向岳阳某.起诉被告继母何某,要求其父郭某某的死亡抚恤金全部归三原告所有。
被告继母何某年逾七旬,向仇伶律师求助,仇伶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发布代理意见:1、本案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不是继承纠纷,因为三原告诉请的抚恤金是国家单位在郭某某死亡后,发给郭某某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用以救济郭某某近亲属,对郭某某家属尤其是需要依靠郭某某生前抚养的人的一种补偿和帮助,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其性质发生在郭某某死亡之后,故不属于遗产,不属于继承案件的范畴;2、三原告请求分割,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郭某某..的亲疏远近、与郭某某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抚恤金的分配;3、本案应当考虑三原告和被告继母何某的经济状况,与郭某某的亲密程度和所尽义务。就物质方面而言,被告继母何某年事已高,本人无住房;从精神方面而言,被告继母何某与郭某某结婚时,三原告均已成年并相继成家离开郭某某,三原告每年探望郭某某的时间屈指可数。被告继母何某与郭某某夫妻双方相互陪伴,感情极好,郭某某去世,对被告继母何某的精神打击极大。无论从物质方面还是精神方面,被告继母何某均应多分得抚恤金。
.经过审理,采纳了仇伶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告继母何某较三原告多分得郭某某的死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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