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田树森律师>>律师文集
投资与理财是同时存在相对而称的,但是不论哪种投资或理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常言道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也正是对理财产品风险的一种提示。
近日,笔者办理了几件投资理财案例,其中不乏投资收益回报较为明显的,但是大部分投资者被其所谓的“高投入、高回报”而迷惑,通过办理案件,笔者有必要将其通常存在的风险问题整理出来,以备广大投资*好者参考。
关于理财的定义,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各有各的说法[www.cnLaw.net]。个人理财是指如何制订合理利用财务资源、实现个人人生目标的程序。
个人理财品种大致可以分为个人资产品种和个人负债品种,共同基金、股票、债券、存款、人寿保险、黄金、网贷等属于个人资产品种。
目前国内能够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机构主要有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经济管理公司等。但是往往在现行的理财产品中,大部分打着投资公司等等理财公司的旗号,与客户签订各种理财协议,以高回报为诱饵,期限少则几个月,多则1 3年不等,更有甚者,唯恐客户不信任,还找某些担保公司作为连带担保。往往这样的理财产品,初期效益确实可观,但是一旦客户投入大量资金之后,该公司即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前期投入的资金难以回笼,公司借口将资金投入到某个行业,因为政策等问题,暂时没有兑现承诺。实际上,通过客户的密切观察,该公司已经金蝉脱壳,资金抽空,再期盼资金回流仿佛难上加难,客户再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似乎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就此而言,如何能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1、在签订各类协议之前,要充分该理财产品的真实性,包括产品的经营主体、经营项目、投资期限、利润回报等信息,尤其是利润回报的高低,往往利润很高的产品真实性越低。
2、理财产品协议通常都是理财公司单方制定的,容不得客户自行修改,这样的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在法律的处理上存在较大的争议,若客户对该类协议存有异议,建议委托律师为您分析。当然针对这样的协议,《合同法》上明确规定了保护弱者的利益[www.cnLaw.net]。这样的条款即是通常所谓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又叫霸王条款,是指一方单方制定,不容商量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免除制定方的义务的,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购买理财产品,还要参考经营主体的实力,相比而言,口碑较好的公司诚信度是较高的,建议客户可以通过企查查、启信宝等网络平台查询公司有没有诉讼纠纷、是否存在.执行案件以及该公司又是否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等,这样也许能更大程度的降低投资风险。
4、理财产品的各类协议中,往往隐藏着纠纷处理方式的约定,也就是如果有纠纷,约定了管辖的.或处理的机构,公司为了方便处理该类纠纷,大多选择在其公司所在地的.处理纠纷,更有甚者选择在远方的仲裁机构处理,一旦形成纠纷,要处理案件,作为客户要遵从该约定,既浪费了时间精力,又浪费了路途交通成本[中法网]。因此在协议中,如何选择纠纷的处理方式也是至关重要的。
5、面对形形色色的各类公司,还要考虑该公司出现纠纷后,是否能妥善处理,是否能从容应对,很多类似的公司出现了纠纷,人走楼空,诉讼后不得已启用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这样从程序上也延长了审理期限,更难的是今后执行如何落实。所以有必要,在协议中约定一项,若有纠纷,由其公司注册地址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这样一旦有了纠纷,就不再因为送达手续难而无法审理了。
6、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公司为了让客户吃个定心丸,选择某个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担保也是有期限的,对此需要特别注意。当然公司能够选择某个抵押物作为优先受偿的条件来消除客户的顾虑,则要考虑该抵押物的价值,以及抵押的顺位,抵押权人的多少等。
7、有了纠纷不可怕,如何妥善处理为上策,这就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维权了,委托律师是有成本的,所以在协议中可以约定一项,若产生纠纷,因此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其他实际支出费用由对方承担,这样避免了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以上是笔者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也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各种风险存在的重点,希望能对投资理财的朋友有所帮助。。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联系田树森律师:
>>电话、手机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田树森律师
律师文集管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