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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系夫妻..,被告系夫妻..,原告之女毛XX与被告之子陈XX于2016年2月18日结婚,2017年5月1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急需用钱,找到原告二人希望帮忙通过原告的教师身份向银行信用贷款转借给自己,表明贷款10万元下来后由被告二人自行向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10万元,每月利息按月支付,还款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后原告二人为了帮助二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新华支行贷款10万元,并于当日将借款10万元及邮政银行卡交付于被告。后被告也通过其持有的邮政银行卡按月将利息还款至该邮政银行账户中至2018年4月份[中法网]。2018年5月,因邮政银行的催款,原告才知晓被告未按时支付利息,原告联系被告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迟,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在被告承认承担利息前提下借高利10万向银行归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及拖欠的利息725.86元。由于被告的不诚信,原告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未果,为此,特向.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本案借款在二被告的夫妻..存续期间产生,且被告奉XX在与原告的短信记录中和 通话记录中已明确其知晓该笔借款并承认该笔借款,因此该借款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建议:
一、借款人不明的,如何确定当事人?
在借款纠纷中,因双方当事人书写借条的不规范,以致在诉讼中,借款人不明的情形很常见,例如:借款人姓名书写为小名、昵称、或者同音字、相似字、虚假的名字,甚至为真名却没有身份证号码的,这些都不足以确定唯一的被告,毕竟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因此当我们起诉到.,就会面临被告主体资格不确定的问题,这时,我们可以这么做:
1、重新签订借条
与当事人协商过程中,可以重新写借条,明确写下对方的真实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 要求借款人留下身份证复印件。
2、通过对方使用的 号码、银行账号等查明身份信息
若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通过对方的 号码、银行账号、 号等需要实名认证的信息去查询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具体还包括: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借款人为企业的,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对方的营业信息,打印并提交.。
3、聊天记录
双方可通过网络聊天、发短信、通 等让对方承认该借款,并做好录音录像的证据收集,及时截图保留,以免证据过期丢失。
二、借期不明的,如何证明债权未过期?
在2017年10月1日起新的民法总则生效后,民事权利的诉讼保护时效为3年,即借款纠纷在到期后超过3年不主张的,对方可享有时效抗辩权,那你的债权就得不到法律支持了,这时,我们可以怎样证明债权未过期呢?
1、催收信息证明
在借款到期后,若我们有催收过的,以下这些证据都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向对方发送的催收短信、 录音、 的聊天记录、律师函等等。
2、借款人最后的还款时间证明
若对方主张借条已过期的,而你未曾催收过的,这时我们可以收集在到期的3年内,借款人是否有继续还款、或者有承诺还款的书面证明,通过这些证明,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三、借款金额不一致的,如何证明出借金额
有时借款人借款的方式可能部分转账或部分现金,因此在出具借条时,可能只写明部分金额;或者在本金中预先扣掉利息的,实际金额与借条金额不一致的情形,这时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
双方在出具借条时,在现场的人员可以作为证人,要求提供证人证言。
2、转账记录(取款记录)
证明是否有实际出借的情况,可以通过转账记录、提取现金时的银行记录证明。
3、录音录像
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谈话,让对方承认所欠款的实际金额是多少。
四、没约定利息的,如何证明利息的存在
根据法律规定,借条没约定利息的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但是若在还款期间,债务人有支付利息的,你可以及时按以下方法做:
1、重新书写借条,明确约定利息
双方可以协商,以没有约定利息等理由重新写借条或者在还款时出具的收据中写明具体利息。若对方不愿意或者已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我们可以接着看下一步。
2、查询收款明细,计算出具体的还款本金以及利息
通过查询还款的具体金额,用双方的实际行为来表示对利息的支付是同意的,以此向.请求对方除了需要支付本金外还需要支付逾期的利息[中法网]。
3、其他证据。例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事项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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