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一人死亡-酒驾成功缓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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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朝斌律师    【辩护人】
辩护人文中武,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龙朝斌,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渝C 小型汽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大石镇往合川城区方向行驶[www.cnLaw.net]。同日21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12线1 +500米五尊新村路段时,因被告人李某某超车时忽视观察,撞倒横过公路的一名未 女性,造成未 女性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经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未 人员无责任。后经法医鉴定,死者系颅骨粉粹性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去至其二叔李某乙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北门中学附近的家中,李某某告知李某乙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事实,李某乙告诉李某某在天亮以后陪同其向公安机关自首。交通事故发生的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乙家中接到公安民警 ,告诉公安民警其所在的具体位置。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乙的陪同下下楼来到与公安民警事先约定的合川区北门中学附近,向公安民警投案,随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合川区交巡警支队接受调查。同时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重庆市合川区急救中心抽取静脉血液,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www.cnLaw.net]。
  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交来部分赔偿款20万元,用来支付被害人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

【辩护要点】
1、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积极向人民法院预交赔偿款,并承诺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并逃逸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法网]。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接到公安民警 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代为向本院缴纳部分赔偿款,并承诺愿意承担因本案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述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还可对其宣告缓刑。
关于辩护人文中武、龙朝斌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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