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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本人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案件,最终经过辩护,我方当事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情: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收购未经检疫的病死猪,找人屠宰后,销售给他人用于集市销售、饭店经营等。我的当事人刘某经营一家饭店,..被告人王某多次到刘某处推销猪肉,价格比超市略微便宜,刘某经不住王某的推销,先后五次购买王某猪肉,合计2200余元。后案发,公安机关在刘某处查扣600多元的未用猪肉。
办理经过:之后当事人刘某家属找到我为刘某辩护,经过会见刘某,了解了案情,我们首先为刘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同意了我方的取保候审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经过阅卷后发现,本案的关键是刘某当时是否知道王某销售的猪肉未经检疫:
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讲,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并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x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患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刘某之前就知道王某开着一家正规的“放心猪肉”的门头,王某推销猪肉时也一再强调自己是合法正规经营,猪肉都是从食品站中拿出来的;另外,在王某第二次去给刘某送猪肉时,刘某曾向王某要过检疫证明,但王某推脱说是没带。因为猪肉一般都是切割后出售,一般也无法细致辨认猪肉上的检疫合格标识;再者,刘某及其家人平时也食用王某的猪肉,如果刘某明知这些猪肉不合格,从一般人的角度考虑,其本人或家人肯定不会食用。因此,从以上事实来看,刘某没有犯罪的故意,犯罪主观方面不成立。
从犯罪客观方面讲,本罪主要表现为生产与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x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首先,本案无法区分或证明王某出售给刘某的猪肉是否合格,抑或是部分不合格还是全部不合格,本案扣押的猪肉在具备检验条件的情况下未依法进行检验,相关证据不足;其次,刘某购买的猪肉在售出前都经过高温炒制或沸水烹煮,顾客、刘某本人及家人食用后,并未出现任何身体不适,更未发生食物中x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另外,我们经了解发现刘某是在接到. 后,主动到.配合调查,应属于自首,但是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并未认定刘某的自首情节[www.cnLaw.net]。
了解案情后,我们决定为刘某做无罪辩护,经过庭审及与.的沟通,虽然.最终未采纳我方的无罪辩护意见,但在判刑方面让步,仅判处当事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做到了 程度的轻判(因为涉及食品、药品等方面的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
评析:在刑事辩护过程中,首先要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发掘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及情节,分析对比犯罪构成,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作出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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