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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陆某某的妻子杨云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陆某某,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及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有以下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陆某某为自首。
①2018年6月7日,被告人陆某某接到冠县烟庄.的 通知,来到冠县烟庄.后被民警告知,让他到临清市八岔路.去配合调查,在其到达临清市八岔路.之前,陆某某就知道是因为自己在临清市八岔路镇潘彭店村伐树没有办理采伐证的事儿出事了,这时被告人陆某某虽然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但是被告人陆某某没有存在任何侥幸心理,没有选择抵赖或者畏罪逃跑,而是主动来到临清市八岔路.,并且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中法网]。
②2019年4月22日冠县烟庄.传唤被告人陆某某时,被告人陆某某也知道是因为自己在临清市八岔路镇潘彭店村伐树没有办理采伐证的事,被告人陆某某仍然没有选择畏罪逃跑,而是继续选择了主动来到冠县烟庄.配合调查和抓捕,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陆某某的以上行为充分体现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体现了其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的态度。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并减轻或从轻处罚。
2、被告人陆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被告人陆某某在初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可以说是认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又当庭自愿认罪,表示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极度悔恨,希望重新做人,可以说是悔罪深刻。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且悔罪深刻,法庭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陆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某没有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法制观念的淡薄,轻信了卖树经纪人张书臣所说的“不用办证,出事儿我负责”的口头承诺。虽然法不容情,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行为不可饶恕,但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也应当充分予以考虑,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4、被告人陆某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陆某某在案发前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来没有过犯罪行为。通过本案已经让被告人陆某某充分认识到了法律的不可触犯。为了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也应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www.cnLaw.net]。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在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幅度以内从轻处罚。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完全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陆某某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志涛
2019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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