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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8日18时10分左右,纪某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元宝区金山镇金山村三组路段,与相对方向曲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纪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纪某与曲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孙某和纪某某系纪某的妻子、女儿。
原告一家收入来源主要靠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家庭承包地已被政府征用6亩,剩余一亩土地无法支撑一家人的生活开销。而保险公司以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并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上诉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在卓政律所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孙某经丹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了纪某的死亡与曲某的人身损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中法网]。而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应以农村标准赔偿,在律师的指导下,孙某提供了公证书、业主信息登记表,入住进户流转单等书证,证明纪某为丹东市城镇居民,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以丹东市总体规划事项的相关文件证明了纪某回迁安置房屋的行政区划属于城镇,以工资表为证据证明了纪某生前在丹东某公司工作,最终.认为本案属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生活来源于城镇的情形,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驳回上诉。
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生命的不可逆转,令人深深惋惜。家人能得到妥善的安排,老幼孤苦能得到保障,才是对逝者 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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