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仇伶律师>>律师文集
女方起诉男方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5万元补偿金,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返还彩礼22.5万元及退还价值24918元的“三金”, 女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支付女方彩礼没有导致男方生活困难,不同意返还男方彩礼。男方聘请岳阳仇伶律师担任代理人,仇伶律师在对案情分析后,通过调查,向一审.举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女方有骗婚行为,虽然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及男方因为支付女方彩礼导致现在男方生活困难等事实,同时提出女方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女方及其代理人对该法条断章取义,该法条的全文是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法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在夫妻财产分别制的前提下才适用本法条,最后以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补偿,而本案原、被告没有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双方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另外《婚姻法》第四十条中获得补偿的一方是“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女方与男方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对男方男方家人尽到该法条规定的义务。最终一审.在认定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全部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女方要求男方支付5万元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22.5万元及退还价值24918元的“三金”。
女方不服,上诉到中级.,二审.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导致男方及其父母生活困难,女方提出不返还彩礼并要求补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最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22万元。
。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联系仇伶律师:
>>电话、手机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仇伶律师
律师文集管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