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代理王某某网络诈骗案二审获改判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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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煜律师    王某某利用 等方式实施网络诈骗,诈骗金额45万多,又因诈骗对象多为在校学生,一审被判决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罚金。接受委托后,经过研判案情,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确定了辩护方向。
结合在一审中已经认定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又有全部退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又根据刑法67条第三款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危害后果尚未发生,因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后通过司法机关或其他人的工作,从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从文义解释看,避免后果发生,不外乎是避免人员伤亡、财物损失以及其他后果的发生。包括:(1)因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人员重伤、死亡的;(2)因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挽回特别巨大的全部经济损失的;(3)因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共同犯罪,司法机关得以侦破重大案件、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因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其他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本案的全部退赃行为可以说是挽回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是“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等同性评价,因此,可以减轻处罚。二审经审理认为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罚金3万。虽然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但毕竟还是取得了不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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