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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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汝东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到贵院提交了相关手续并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孙某某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一、孙某某从网上为自己购买本科学历证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本科学历证属于事业单位颁发证书,并非国家机关证件。根据《刑法》第280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伪造学历证的行为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而本案中孙某某只是为自己购买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二、孙某某在帮助周渔购买教师资格证过程中,没有获利,纯属帮忙,应认定为帮助犯,属于从犯[www.cnLaw.net]。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周渔与孙某某是同事..,周渔将1400元和自己的身份证信息、照片、收件地址发给了孙某某,让孙某某帮忙购买一个教师资格证[中法网]。孙某某通过 方式将1400元钱和周渔相关材料发给了张飞,自己没有获取任何利益,纯属于帮忙,孙某某属于从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前后一致,符合《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坦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孙某某认罪认罚,主动交纳罚金,应对其从轻量刑。
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并且主动交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五、孙某某平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孙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交纳罚金等从轻量刑情节,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及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此致

辩护人:周汝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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