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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刑事辩护律师网是泰州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承办毒品、抢劫、伤害、杀人、盗窃、诈骗、强奸、肇事、贪污、贿赂等各类刑事案件,有多起无罪、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的以案说法。
办理各类疑难重大刑事案件,提供无罪、罪轻、缓刑等专业刑事辩护服务。
★泰州刑事辩护律师谈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限制”
所谓“会见限制”,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人民.及看守机关等有权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会见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或方法,对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实行限制的做法。[
查起诉阶段的“会见限制”,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一定的措施或方法,限制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时间和便利。对于律师之外的辩护人,给予一定的会见限制被认为是正当的,也是合法的.
中法网。而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基于其职业特点的原因,会见限制的实行则面临是否正当的讨论。据笔者调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实施“会见限制”的做法主要有:
1、律师需要到检察机关开具“门条”(有的律师戏称其为“通行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才能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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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向在押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时,其均明确表示不聘请律师,甚至还表示过家属为其聘请了也不请,而其家属为其聘请了律师,受委托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以犯罪嫌疑人曾明确表示没有聘请要求而不批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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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案件承办人尚未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以此为由,推迟会见时间,甚至有些个别案件直至已起诉到.而律师尚未能够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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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承办人经初步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对在押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处理,无需律师再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故不批准会见。
5、以案件存在《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不予许可会见为由,实行会见限制。
6、已经安排过一次会见,律师要求再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已经会见过而不再予以安排。
★泰州刑事辩护律师谈暴力型罪犯的犯罪心理特点
(一)行为动机与社会道德法律规范相悖且有强迫的紧迫度.
中法网。暴力型罪犯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所受法制教育较少,并且有的罪犯由于自身体质气质方面的优势,在社会中常表现出为所欲为的状态.
中法网。特别是对待问题,不能平静地看待,也不善于运用言辞表达,错误地认为“拳头更能解决问题”,无视道德法律规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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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适应性差,受示性强,冲突环境中的诱发率极高.
cnLaw.net。大多数暴力型罪犯虚荣心强,爱面子,争强好胜.
中法网。在一些人际交往的冲突环境中,由于性格暴躁,好冲动,特别在他人的鼓动下不思后果,极易采取暴力行为,继而酿成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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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乏情绪情感的自我调节能力,抑制不足或抑制过度.
cnLaw.net。暴力型罪犯多由于性格气质的本身特点,决定了其忍耐力较差,同时不善于寻找解决问题的其他途径,不能有效地转移矛盾焦点,有意识地进行自我心理调节,对问题进行“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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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少罪犯有明显的意识障碍。有的暴力型罪犯往往在事前好像大脑一片空白,行为严重失控,可事后却感到后悔不已.
cnLaw.net。这种罪犯就说明存在着明显的意识障碍,自己不经过心理矫治很难克服。
(五)有的罪犯已形成攻击心理定势和攻击行为.癖。有的暴力型罪犯受社会负面影响较深,再加上有的已有犯罪经历,以及受到当前一些不良传媒的误导,抵御不住当前社会的一些丑恶现象、腐败现象的诱惑,往往对待问题不加思考,而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攻击.惯定势。今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新的情况和问题,总结同暴力型犯罪作斗争的新经验,借鉴国外刑事立法的有益的成果,我们还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加完备,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泰州刑事辩护律师谈财产刑犯罪中罚金的适用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权利的刑罚,有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
中法网。罚金是人民.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355处提到罚金二字,分布在一百四十八个条款当中,涉及罪名一百八十五个,有关罚金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实践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具体解决方法一直是我国刑罚研究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中,笔者对罚金刑广泛的适用性,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和统计分析。从刑罚的功能与目的着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思考和分析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可适用性。在分析国家公权利在罚金刑制度上适用的成本,界定犯罪者以及犯罪行为模型,犯罪和守法的收益比较,犯罪者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应该可以再假拟出一种罚金制裁模式,用于我国罚金数额立法规定的补充.
cnLaw.net。这种罚金制裁模式最核心的部分应该是合理的罚金数额及有效的执行手段。设法做到使罪犯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处境更为恶化,能将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完全加之于制造损失的人身上,起到威慑作用,抑制其犯罪的冲动,满足刑法功能与目的,降低司法成本。
★泰州刑事辩护律师谈在行为人以损害名誉、毁坏财产或举报、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非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应定敲诈勒索罪
名誉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品德、能力和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个人顺利进行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的基本条件,它..到一个人的人格尊严.
中法网。不论行为人损害被害人名誉所使用的事实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都会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而毁坏财产,将会给被害人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至于举报、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对某些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被害人而言,不亚于灭顶之灾……凡此种种,都将严重威胁被害人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影响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在敲诈勒索罪中,面对非暴力的威胁,被害人一般是具备反抗能力的,但是,一些被害人自觉做了亏心事,往往不愿或不敢求助于法律、行政等正当救济方式,而选择向犯罪分子妥协,满足其勒索财物的要求.
cnLaw.net。因此,在被害人遭受非暴力威胁,被勒索较大数额财物的情况下,无论其是否进行反抗,对行为人都应定敲诈勒索罪。
既有暴力威胁,又有非暴力威胁时,区别处理
本案中,如果行为人在以暴力相威胁时其可能暴力的程度较轻,在兼有非暴力威胁的情况下,也只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反之,如果行为人可能暴力的程度较重,使被害人面临受伤或死亡的威胁,这时,不论其是否还有非暴力威胁行为,都应定抢劫罪。需要说明的是,在后者的情况下,法官不能片面追求“量刑谦抑”原则,仅以非暴力威胁的行为对被告人处以较轻的敲诈勒索罪,也不能适用数罪并罚中的吸收原则,直接定为较重的抢劫罪(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该原则属于刑的吸收而非罪的吸收,且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
中法网。笔者认为,由于两种威胁行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不是必经阶段或发展结果这一类的联系),法官可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犯的有关理论处其为抢劫。
★泰州刑事辩护律师谈浅谈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法网。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 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 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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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cnLaw.net。属于情节严重的, 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 人、暴力干涉婚姻自 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 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 的政治家、军事家、 人士等, 造 成社会强烈震动、 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 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 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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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刑.
cnLaw.net。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 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 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 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 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 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 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 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 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 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cnLaw.net。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 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 发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 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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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刑事辩护律师谈继续犯之名词解析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窝藏赃物罪以及遗弃罪等都是典型的继续犯。
继续犯具有如下特征。
一、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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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所谓持续地侵犯同一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简单客体而言。所谓持续地侵犯相同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而言的。若行为人持续实施的行为侵犯了作为某一犯罪必备要件之外的他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则不仅成立以继续犯为特征的具体犯罪,而且同时构成了另一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若行为人在持续犯罪的过程中,又以其他危害行为侵犯了其他的直接客体,则构成数罪,应当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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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首先,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其次,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再次,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即在时间上不能有间断性。
四、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中法网。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可分解为作为成立继续犯必要要件的时间持续性和作为继续犯经常性特征的时间持续性。二者的性质和作用,截然不同。同时,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又表现为基本构成时间和经常伴发其存在的从重处罚或加重过程时间的不间断性,这是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重要时间条件。
以上四个方面的基本构成特征,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继续犯.
cnLaw.net。对于继续犯的处罚,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予以一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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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刑事辩护律师谈轻伤害案件职能管辖的解决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直接受理不需要侦查有原告被告、因果..清楚的轻伤害案件;对需要侦查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难以把握,由于分工上的交叉和是否需要侦查在认识上不一致,造成公安和.两机关在处理轻伤害案件上各执已见,互相推诿,在群众中也酿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了改进立法上的不严谨,管辖权限上重复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办法有二:解决办法之一,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和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诉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经验,建议对有关轻伤害案件管辖范围作补充修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或者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的实施细则,譬如:哪种损伤在什么时间鉴定,哪种结果由哪个机关受理,哪种行为需要侦查等等,划定一条既明确又易于掌握的界限,从根本上解决扯皮推诿的问题.
中法网。这样,才有利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的配合和协调,才有利于互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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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之二,从鉴定结果上划定管辖范围。即以结果论,就是说,公安、.接到报案后应当积极进行调查,并及时聘请法医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的规定作出鉴定结论.
中法网。如果鉴定结论为重伤,则由公安机关受理,按照《刑法》第134条2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鉴定结论为轻微伤,这由公安机关受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如果鉴定结论为轻伤,则由人民.直接受理,至于轻伤案件中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因果..不明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县人民.调查,但最终由人民.处理.
中法网。这样,既可以避免公安、.两机关由于受理管辖界限不清而推诿扯皮的问题,又可以减少诉讼程序,做到快审快结,便民利民,及时打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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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刑事辩护律师谈一些特殊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有的案件导致管辖冲突的原因不是以上典型所列.
cnLaw.net。如公安机关和人民.在立案之前,由于双方对案件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也可能导致管辖不明甚至管辖冲突。例如,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贪污,应当由人民.管辖,而人民.则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是盗窃罪,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
cnLaw.net。遇到此类情况,两个机关首先应当协商解决.
cnLaw.net。通过协商,仍然解决不了的,则应当由最先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并做出妥当的处理.
cnLaw.net。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或者人民.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的性质与立案时所认定的性质不一致,可能对案件的职能管辖权问题带来一定的影响.
中法网。比如,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在侦查中却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对这种情形,原则上移送检察机关再行侦查.
cnLaw.net。但如果是检察机关在立案时发现是职务犯罪案件,但在侦查中或移送审查起诉后发现案件并非职务犯罪案件,而为普通刑事案件,这种情况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按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人民.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人民.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泰州刑事辩护律师谈被害人陈述
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均被作为证人来对待,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与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并无二致,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大小也与证人证言一样,均由事实的裁断者自由判断。至于在立法上,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律上对证据种类并未明确规定,只有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对证明方式进行了规定,从其规定来看,其内容确实是对“证明方式”的规范,而非证据种类的规范.
中法网。另外,在当今电子证据日益得到广泛采用的环境下,立法上对证据种类加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某些证据进入诉讼领域之严重障碍。因此在立法上规定证据种类有无必要殊值探讨。
我国则不仅在立法上专门规定证据种类,而且将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单独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虽然显示出上述三类人员之不同身份,但其意义仍然十分可疑。众多学者为此分类辩护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被害人与证人有根本的区别。笔者不否认这种区别,但是认为这种区别在证据法上意义不大.
cnLaw.net。因此建议不作此区分。同时,被害人作证时,也必须具备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知道案件情况(实践中被害人不知道案件情况的虽然十分罕见,但亦非绝无可能);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
cnLaw.net。另外,如果实行证人宣誓作证制度,要求被害人在作证前宣誓亦属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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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刑事辩护律师谈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公安机关、人民.和人民.的指定或者聘请,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在英美法系,鉴定人是作为..证人(Expert Witness)提供..意见出庭作证,其证言乃构成..证言,作为“意见证据法则”之例外而具有可采性。所谓“意见证据法则”是指一般人只能就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提供证言,而不能就案件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
中法网。与此相反,..往往并不了解案件事实,只有在接受指派或者聘请后,对案件中一些特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鉴定后,才能就该特定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因而,..提供的证言通常不是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而是对与案件事实有关之问题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在英美法系,..证言也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交叉询问。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也是一种证据方法(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的方法之一就有鉴定),鉴定人也必须出庭接受盘问。我国法律并未要求..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接受盘问,但是实践中一些重大案件,鉴定人也有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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