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汝东律师办理再审阶段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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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汝东律师    
受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民申6511号。
代理人:周汝东,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23388074。
案情介绍: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民终1149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www.cnLaw.net]。申请人再审申请称,自2006年以来,申请人一直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向被申请人发放报酬,只是近两年来由于经费紧张,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没有及时调整,再早单位发放工资均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工资记录等依据《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只保留两年,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以申请人没有提交有效证据,据此认为申请人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律师案情分析:本案申请再审的实质,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关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特定争议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裁判结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未予采集并无不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款裁定如下:驳回衡水市桃城区某某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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