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发票类犯罪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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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律师    王兴(化名)是豫东某市一家大型家电A公司的物流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家电的物流运输。2019年6月突然被刑事拘留,罪名是虚开用以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王兴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一个老实本分普通的上班族,不偷、不抢、不占别人便宜,却被送进了监牢,无助、无奈之下聘请了以涉税刑事辩护见长的李政律师作自己的辩护人。
其实王兴的案情并不复杂,A公司常年需要从外地运输家电到公司商场,而公司本身没有车队,故需要经常雇佣大量社会车辆从事运家电输,每年的运输开支都在近百万元。在A公司向这些承运人支付运费时会要求司机提供等额的运输费发票,以便下帐和抵扣税款。而这些司机大部分是个体户,不能提供自己所在公司出具的发票,而是出钱购买社会上其它运输公司的运输费发票交付给A公司,在近三年的时间里A公司物流部共收取此类发票160多万元[www.cnLaw.net]。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只能在照章纳税后由其主管税务部门代开,而购买和使用他人公司发票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费的流失。虚开发票数额较大的(5万元以上)就触犯《刑法》第205条,构成虚开用以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税务部门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A公司大量收受名实不符的普通运输费发票的情况,认为 A公司已涉嫌犯罪,故在查实后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察,随后A公司物流部经理负责人王兴被刑事拘留。
我在接手此案后,在公安阶段争取到了对王兴取保侯审。在该侦察结束移交.审查起诉后,我在阅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A公司的接受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系单位犯罪,王兴并不是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仅是一般员工,不应该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第二,虽然相关发票是从A公司查获,但A公司支付了对价,相关交易均是真实的,A公司并没有从中获利;第三,真正违反税法规定虚开发票的是那些司机,而不是A公司更不是王兴,A 公司也是受害者,王兴仅应承担把关不严失职的责任。第四,王兴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未主动虚开发票和从中获利;第五,税务部门已对A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第六,本案未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以上六项理由,我们认为王兴的行为虽然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其本人也无主观犯罪的恶意,系过失犯罪,建议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对王兴作不起诉处理。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王兴作出不起诉决定。
  商品经济社会,经济类犯罪的种类纷繁复杂,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一不小心自己就可能涉嫌犯罪,有人形容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虽然有夸张的成份,但企业经营的风险确实很大。所以,企业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防止自己掉到“坑里” 配备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做自己企业的法律顾问,这些律师法学知识渊博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他们审阅过太多的刑事案件,知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所在,进而进行有效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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