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宋绪杰律师成功辩护伤害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无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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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绪杰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刘天荣的委托,指派宋绪杰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向被告人了解了案情。由于本案的受害人于事发3天后才到医院检查诊断,导致案情不明,受害人的肋骨骨折与双方卡脖撕扯行为有无因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辩护人认为:
起诉书声称被告人用身体将其按压在化肥包上,致龙江峰胸部受伤。证据不足。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现场目击证人都清楚地说明,被告人当时除了用手掐住受害人脖子外,没有发生双方身体的其他部位的接触,通过现场执法记录仪的实况录像,受害人也没有声称“用腿跪在你身上(52页)”目击证人袁春伟非常确定这一事实,并且说明其与受害人是老乡,从..上我应该向着龙江峰说话,但事实就是事实,我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受害人在事发后的处警记录中也表示,当时除了掐脖撕扯外,没有其他厮打行为。虽然受害人3天后出现骨折再次报警后,所做陈述反反复复,并极力说明刘天荣用左拳击打其腹部和右肋,在同一天又改为全部击打右肋,其目的无非就是事发多天后出现肋部骨折,要把责任推向被告人,为了具有说服力,硬说成是反复用拳击打造成肋部骨折的这么个谎言。从整个卷宗看,公诉人包括侦查机关认为,双方的争执只存在掐脖拽衣领行为,不存在其他互相击打的行为,伤害只有医生的水桶理论 挤压可以造成骨折。从用笔圈出多个标记看,好像有了理论依据。在对受害人反复的质问下,受害人终于说出了刘天荣骑在他身上的说法。好像又有了事实依据。何况又有证人朱中兵的证言,在受害人的最后一个上班中,受害人“看着有点不*干,情绪有点烦躁。我搬完50袋的时候,龙江峰的50袋能剩3 5袋没搬完”又符合了医生的观点:“..两天不会觉得特别疼痛,之后会越来越疼才会到医院就诊”[www.cnLaw.net]。所以有了被告人用身体将其按压在化肥包上,致龙江峰胸部受伤的指控。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指控证据不足、主观入罪,理由如下:
一、受害人的多次陈述,不仅前后矛盾,更是以检查结果为依据,极力辩解成肋骨骨折为被告人拳击造成。
当侦查人员问起所述与处警记录、之前陈述不符时,总是用“以前记错了,现在想起来了”或者是“反正是打我了”的言语来进行搪塞。受害人的陈述每次甚至当次都在变化,且都用现在想起来了的理由进行辩解。每一事物在人脑中产生的印象,当时是最清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的淡化甚至遗忘,不存在当时确认没有发生的事实在以后才想起来的情况,这是违背常理的。其“反正是打我了”的说法表明了这样一种心态,即无论事实为何,无论有无证据,不顾任何常理,我就是要这么说。从2019年12月31日产生骨折并再次报案后,其说法就完全是围绕着怎么才能证实该骨折是刘天荣造成的而申辩,于是就有了三拳、两三拳最后确认为六拳之说。也有了“第二天(蒋中春)问过我身体怎么样了,我告诉他右边肋骨有点疼”。在蒋中春的笔录中,侦查人员询问龙江峰当日是否跟你提起过他肋骨疼,回答是没有。如果龙江峰说了肋骨有点疼,蒋中春是于事发第二天以后的笔录,应该能讲明情况,而不是直接回答没有。从受害人有了骨折的历次陈述中,为了证实骨折是由被告人造成的,反复申明拳击这样一种行为,面对侦查人员的多次质问,拿出了“反正是打我了”的无奈之举。根据烟台海港医院的入院记录2020年1月3日入院的专科检查“胸廓挤压征阳性”的诊断,以及中医医生谭富阳的推断 其肋骨骨折是由于挤压形成的,而非是击打所致。
第二、至于医生的水桶理论,适用不到本案,因为从发生争执动手掐脖开始直到结束,并没有发生对其胸腔前后的挤压行为。除了在侦查人员对其拳击说法的不断质疑下,最后陈述的掐脖子时刘天荣的左腿压在其右腿上后又骑到他身上的身体接触外,再无其他身体接触。医生的水桶理论是“挤压受力的位置没有状况发生,但是另外一侧可以断裂。”无论骑在他身上还是用拳击打其右肋,都是受力点作用在其身体前部,另一侧的背部并没有出现断裂[中法网]。至于胸腔后部的挤压也不存在,由于动手前受害人是依靠在化肥包的上面,所谓的依靠只能是找一个身体较低,头部较高的位置半倚半躺的姿势,没有凭空倒下的撞击造成胸腔后部的挤压受力点,导致不了水桶理论的另外一侧断裂。
第三、发生争执后龙江峰又继续干了三个班次,且后来的两个班次都是搬动每包100斤的化肥的重体力活,在这三个班次期间一切正常,也没有不适的疼痛的感觉,这与骨折后的正常反应明显不符。根据谭福阳医生的解释“如果肋骨骨折之后,干重活会很疼痛,一般人干不了活,不排除个别人特殊情况。”现没有证据证明龙江峰就是那个所谓的个别人,具有什么特殊情况。医生认为:“..两天不会觉得特别疼痛”,这说明会疼痛,只是不是特别疼痛而已。本案中受害人不具备这种情况,在被他人击打肋部后,如果感受到疼痛,不会不到医院检查[中法网]。“之后会越来越疼”,事发后的三个班次的重体力活并没有出现越来越疼的表现。“越来越疼”也反映了逐步加重的趋势,而非突然的加重,从考勤表上看,受害人连续干了3天的重体力活,连续8天夜班,直到2019年12月30日早7:00下班都没有疼痛发生,在2019年12月30日下午突然做了检查,不符合逐渐加重的情形。
第四、公诉人认为,受害人从双方争执开始至最后一个班次结束受害人都没有发生过受伤的事实,那只能证明受害人在上班期间没有发生受伤的情况,不能证明受害人下班后是否受到过伤害尤其不能证明最后一个班次(10月30日)早7:00时下班后到下午3点受害人去海港医院检查前的期间是否受到伤害。
至于公诉人认为,受害人在最后一个班次有烦躁、干活慢,就推定是伤情加重的说法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心情烦躁有多种因素可以引起,仅仅以此认定是伤情加重是以偏概全,是牵强附会、主观认为的不负责任的。受害人干活慢是其一再的表现而非突然发生,这有其他的证人予以证实(114页孙京亮),争执发生的起因也就在于此(偷x耍滑)。本案的推定认为是被告人用身体将其按压在化肥包上,致龙江峰胸部受伤,既没事实证据支持,受害人的陈述之间也相互冲突和矛盾,也与证人证言严重相悖。
第五、受害人于2019年12月30日早晨7点下班,下午3点以后(..次庭前会议受害人的陈述)突然到医院检查,从其家中(第二次庭前会议受害人陈述)到海港医院要途径中医医院,受害人不到就近的中医医院检查越过中医医院到双倍远的海港医院检查,如果是以海港医院可以先欠钱住院为由,那第二天又就近到了中医医院检查又是为什么,且不说是否有这样不收钱就住院的情况,只是为了检查就舍近求远这一反常现象,第二天又就近到中医医院检查,不能排除受害人在海港医院附近受到伤害后就近到海港医院做了检查,由于是否骨折不清楚,第二天又从家就近到中医医院做了重新的检查。受害人不在工作单位居住,下班后的白天还骑着三轮车做售卖的生意。不排除在海港医院附近或者以北发生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这与从家出发越过中医医院到更远的海港医院检查的反常情况相吻合了[www.cnLaw.net]。尤其12月30日的病历记载,7 8肋部肿胀,(皮)下(流、瘀)血,像这些症状,受到伤害后马上就会出现,不可能会在3天后才出现肿胀等情况。龙江峰在争执过后的3个班次的重体力活中,如果有此症状,定不会默默不语连干三个班次的重体力活,没有反映给任何领导也没有及时到医院就诊。三天之前没有这些症状,说明是于12月30日受到了其它伤害,受到伤害后就近到离家更远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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