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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原告李某父亲以总价59万从他人处购得案涉房屋。2015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登记结婚,后案涉房屋房产证登记在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名下,2019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李某自愿将案涉房屋之百分之五十产权赠与被告。协议签订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转移登记。后被告彭某将案涉房屋出售。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彭某的行为违背了原告李某赠与被告彭某房屋之初衷,原告李某将房屋赠与被告彭某,其初衷是维系夫妻..的稳定、促进家庭生活的和谐。案涉房屋系原告李某父母的共同财产,在原告李某婚前赠与原告李某,婚后加上被告彭某之名字,是希望退休后能与原告李某、被告彭某共同生活,也希望原告李某、被告彭某能尽到赡养义务,原告李某考虑到与被告彭某是夫妻..,且赠与被告彭某后,不影响原告李某及其父母对该房屋享有的居住权。基于以上,原告李某才同意将案涉房屋赠与被告彭某。
原告李某向.起诉,请求撤销原告李某、被告彭某之间的赠与合同。被告彭某接到起诉状后,委托了仇伶律师代理本案。
仇伶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一、案涉房屋在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双方签订赠与协议,约定案涉房屋为被告彭某个人所有,该赠与协议为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双方对案涉房屋书面约定的7天后,房屋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在被告彭某名下,为被告彭某“单独所有”[中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 ..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法网]。原告李某赠与给被告彭某的房产已经办理变更登记,不存在法定撤销事项,故原告李某无权撤销本案赠与合同。.采纳仇伶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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