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撤销协议,二审法院支持了岳阳仇伶律师代理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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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伶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签订一份门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彭某将门面从2019年7月24日起租赁给原告陈某经营家具销售生意,租金每年38000元,租期10年。2019年8月17日,门面所有人某管理中心通知原告陈某搬出案涉门面。2019年9月7日,被告彭某向原告陈某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让原告陈某在2019年10月1日开业;双方解除合同则赔偿原告陈某 000元,其中门面租金38000元,门面装修费55000元、逾期违约金60000元。原告陈某向.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彭某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被告彭某支付承诺的赔偿款。被告彭某以出具承诺书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其于2019年9月7日出具的《承诺书》。
一审.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陈某 000元的承诺显失公平,应予撤销[www.cnLaw.net]。原告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仇伶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中法网]。
仇伶律师认为被上诉人彭某以承诺系重大误解由主张撤销,但自认在2019年10月即已得知存在误解,《民法总则》..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被上诉人彭某未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被上诉人彭某主张承诺书显失公平,《民法总则》..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彭某未能举证证明上诉人陈某存在胁迫或有利用被上诉人彭某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被上诉人彭某要求撤销承诺书的理由不成立。承诺书是被上诉人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上诉人陈某所接受,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彭某应当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二审.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仇伶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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