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同时受理近十件相同案件,岳阳仇伶律师代理的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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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伶律师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有近十个买房人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剩余房款不再支付,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向.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买房人支付违约金。被告陈某是该近十个买房人中的一个,收到.的应诉通知书后,被告陈某找到了仇伶律师,仇伶律师接受委托后,刚开始想以违约金过高的观点入手,争取要.调整违约金。但在仔细研究证据后,仇伶律师发现本案有两份合同,除了签订日期不同外,合同名称、页数、内容均相同,这也就是其他案件的律师忽略的关键,因为合同页数有42页,一般人基本上都是看一下合同前面、后面,中间翻一下,但是仇伶律师却对两份各42页,共84页的合同逐条逐条,并反复地看,最终发现被告陈某并不构成违约。
双方签订的..份合同是2018年10月31日签订,该份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陈某应当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37683元,余款7 81元由被告陈某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合同附件四约定,买受人必须在2018年10月31日支付购房款37683元,并向贷款银行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必须在2018年11月30日支付购房款195981元,在2019年1月31日支付购房款520000元[www.cnLaw.net]。
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是2019年6月14日签订,该份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陈某应当于2019年6月14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233664元,余款520000元向银行(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该合同附件四约定: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合同时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即37683元给出卖人,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贷款机构办理按揭申请手续,买受人必须在2019年1月31日前付总房价款的百分之陆拾玖即520000元给出卖人。
就同一标的物,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及附件、附录,在后所签合同应是对之前合同的变更,在后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当于2019年6月14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233664元,余款520000元向银行(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同时该合同附件四又约定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合同时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即37683元给出卖人,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贷款机构办理按揭申请手续,买受人必须在2019年1月31日前付总房价款的百分之陆拾玖即520000元给出卖人,从中可以看出本合同与附件四在购房款交付方面的约定是相冲突的,且附件四中将签合同时过去没有发生的事要求被告陈某回逆做到的约定,是脱离现实而有违客观规律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双方理应只能依照在后签订的本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陈某依约交付了首期购房款,其后虽未再支付分文,因本合同没有约定余款交付的具体日期,被告陈某并不构成违约[中法网]。.没有支持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要求被告陈某支付7万余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仇伶律师与被告陈某去.拿判决书时,法官说了这样一句话:“这近十件案件相同,除了你这一件没有支付违约金,其他的或者全部支付了,或者协商降低了违约金,其他的律师都没有发现证据的瑕疵,认真负责的律师是多么重要呀!”法官的认可让仇伶律师感到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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