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离婚律师凌灿伟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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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律师    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9日,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XX东区9幢6楼2号,身份证号码51111119XXXX  
答辩人王某某针对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原告陈某某与答辩人王某某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陈某某在诉状中称“原告任劳任怨,装卸货物,开车下乡送货等”的情况不实,答辩人王某某并没有原告所说的那些行为,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和睦,从认识到办理结婚证,长达三年之久,从办理结婚证到至今,长达十年,并且生育俩女儿,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所以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
二、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答辩人也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婚生女游某1随答辩人生活,婚生女游某2随原告生活,互不给付抚养费。
2、婚后所有财产全部归答辩人所有,答辩人身患糖尿病、肾衰竭、眼病,需要花费大量的医药费治疗,原告作为妻子对答辩人应当有扶持的义务。
3、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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