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刑事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卢某某开设*场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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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卢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一审辩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构成开设*场罪的罪名及次数及金额,没有异议。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抽屉内查获的现金32000元,作为开设*场罪的*资有异议,通过今天的庭审及所有的案卷资料,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32000元为*资,且被告人卢某某对32000元毫不知情[中法网]。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在部队当过兵,并且得到过嘉奖,系党员,党龄长达十年之久,有固定的职业,具体职业为牙科医生。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卢某某构成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揭发同案犯,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的询问等。
  第四、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次犯罪中,被告卢某某既不是开设*场罪的组织者,也不是提出者,开设*场的场所也不是卢某某承租,以及负责召集参与*博的人员也非被告人卢某某,负责*场的抽头、放贷的人员也并非被告人卢某某招聘,被告人卢某某有固定的职业,即牙科医生,也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并非完全靠开设*场抽头取利,只是在上班闲暇之余,打牌偶然参与了开设*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五、被告人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场罪的情节,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卢某某在大竹县XXX开设的*场的时间参与到案发,前后总共只有十天左右,持续时间不长,被告人不是每一天都有参与其中,只是空闲时间参与*博,并且在参与的情况下才享有抽头取利。因此被告人卢某某所参与的次数较少。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其他专门开设*场罪的情节相比,*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六、被告卢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表示愿意交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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