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移送管辖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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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律师    上诉人:凌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 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XX大道71号阳光鑫筑A栋XX楼XX号,联系 :15XX44738

被上诉人:徐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51222419XX4914,住重庆市梁平区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原审被告: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 2919XXX19494X,经常居住地大竹县XX街道XX大道111号XXX幢XX号

上诉人因赡养纠纷一案中,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 民初4190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 民初419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www.cnLaw.net]。本案应依法移送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从事实而言:上诉人凌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四川省大竹县,原审被告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也在四川省大竹县,而梁平去.认为上诉人凌某某和原审被告蒋某某的住所地不再同一辖区,而驳回了上诉人凌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的请求,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从法律依据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凌某某、原审被告蒋某某的住所地均为四川省大竹县。因此,本案件应当移送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管辖,梁平区.作出的裁定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作出的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必然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该裁定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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