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协议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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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律师    男方:罗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 2119XXX0772,住四川省达州市XX区XX镇
女方: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 2319XXXXX7529,住四川省平昌县XX镇XX村XX组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2009年3月5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3月11日女方生育一子,取名罗某1。婚后由于男女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男方罗某某与女方李某某自愿离婚[www.cnLaw.net]。
二、婚生子罗某1随男方罗某某生活,女方李某某每月支付婚生子1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罗某1成年。
三、在不影响婚生子罗某1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女方享有探望婚生子罗某1的权利。
四、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X街道XX街555号(鑫源阁)1 XX 2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1721100XXXXXXXXXXXXXX10042),该房屋男女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剩余按揭款全部由男方承担。
五、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
六、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上述房屋的贷款及利息除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中法网]。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本协议与我处存档协议内容一致,涂改无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声明告知:以上协议条款本婚姻登记机关未进行实质性、合法性调查,对其引起的争议或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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