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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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律师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 291972XXXX1455,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1组,联系 : 8XXX782
被告:谢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 2919XXX61460,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1组,联系 :18XXXX647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1994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林某。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20年2月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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