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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 2919XXX0829,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农场南桥队1组,联系 : XX62383
被申请人:施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12月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组,身份证号码5 2919XXX62369,联系 :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施某某偿还申请人赵某某本息64000元,大写:陆万肆仟元。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施某某从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3.85计算[中法网]。
3、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施某某从2020年10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息支付申请人赵某某迟延履行金。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施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施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判决,具体内容为“1、被告施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本息64000元,大写:陆万肆仟元,并支付以64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1400元,由被告施某某承担”。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施某某没有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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