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研究

首页>>朱品文律师>>律师文集
朱品文律师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 我们享受着网络发达带来的种种便捷, 与此同时, 网络世界也日益复 杂。 网络活动隐蔽性强、 虚拟性高、 跨领域广, 犯罪分子也洞悉并利用这些特点, 从传统领域犯罪逐 渐向网络空间犯罪转移, 网络空间成为近年来犯罪的高发地。

   网络犯罪中较为常见的诈骗、 开设*场等行为类型, 通常涉及技术支持、 广告推广、 支付结算 等, 而网络犯罪行为人并非都是计算机专业人员, 因此其需要借助第三方的网络帮助行为以达到自己 的犯罪目的。 该类帮助行为往往是犯罪实施的重要一环。 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行为, 维护网 络空间的良好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将网络帮助行为设立为独立罪名, 在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287 条之二中单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www.cnLaw.net]。 该罪一经出台即引发众多学者 的热烈讨论, 但在司法适用中却存在较多问题。 这是由于该罪在出台之时规定过于笼统, 并且未对其 性质进行界定, 因此近年来对于该罪一直存在颇多的争论, 在司法适用上也存在混乱。 尽管最高人民 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1 日颁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 在 《解释》 中对该 罪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包括对 “明知” “情节严重” 的具体规定, 但 《解释》 能否解决对该罪 的性质认定和司法适用的问题, 也仍然值得深入研究。

  在 “聚法案例” ..中搜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截至 2020 年 3 月共获得 249 份 判决书, 除无关、 不公布和重复判决外, 共获得 237 份有效文书, 其中一审判决 217 份。

  (一) 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 案件的数量不仅能直观反映触犯该罪的人数变化情况, 而且能反映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总体 情况。 研究发现, 2018 年有 65 件, 到 2019 年已经达到 104 件 (见图 1)。 相比之下, 该 罪名二审案件数量较少, 从 2016 年至今只有 20 件, 分别为 2016 年 1 件、 2017 年 6 件、 2018 年 4 件、 2019 年 10 件。

  (二) 犯罪行为方式呈现类型化 在以上统计案例中, 帮助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共计 76 例, 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广告推广的有 26 例, 提供支付结算的有 27 例, 非典型性帮助犯罪的 有 1 例。

  (三) 量刑方面差距较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287 条之二的规定, 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基于对前文一审判决中被判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的 277 人数据进行研究发现, 该罪判决主要以有期徒刑两年以下为主, 其中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 70 人, 占比为 25. 3%; 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的 70 人, 占比为 25. 3%; 有期徒刑两年以上的 12 人, 占比 为 4. 3%; 单处罚金刑的 7 人, 占比为 2. 5%; 拘役的 18 人, 占比为 6. 5%; 因情节较轻免予处罚仅 1 例共涉及人数 2 人, 占比为 0. 7%; 缓刑的 98 人, 占比达 35. 4%。 此外, 有 1 例在作出有期徒刑判决 的同时适用职业禁止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四) 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界定不一 由于本罪是 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中新增的信息网络类罪名, 修正案出 台时该罪规定得较为模糊和笼统, 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上对于定罪存在诸多争议。 通过研究判决书发 现, 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变更为其他罪名的共有 7 例, 其中侦查到起诉阶段变更罪名的有 4 例, 审判阶段变更的有 3 例, 变更罪名率为 2. 95%。 在审判阶段由他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罪的有 17 例, 共涉及 36 人, 案件改判率为 7. 2%, 其中包括: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 罪 6 例; 诈骗罪 7 例;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 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例; 非法经营罪 2 例。
  网络犯罪行为本身虚拟性、 隐蔽性极强, 在为他人提供网络帮助行为时, 很可能出现没有对他人用其提供的服务所进行的行为进行事前审查, 出现审慎缺失的情况。①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构成要件中明确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要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但由于人的思想是主观性产物, 必须要通过客观事物进行反映、 论证,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向来是司法机关在查明犯罪过程中难度..的地方, 在很多案件中, 被告无主观故意也成为许多辩护律师的辩护点。
  在曾文泽、 张盼盼等犯诈骗罪一案中, 检方指控被告人张盼盼在明知出售改号软件违法的情况下, 仍按照被告人陈威的要求在回拨系统上加装改号软件, 致使犯罪团伙诈骗122 余万元, 故以诈骗罪起诉张盼盼。 但是, 在辩论环节, 辩方律师主张张盼盼提供服务器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且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对曾某等人的诈骗行为无主观故意。 但法院依据张盼盼的供述中提到他本身知晓销售改号软件是违法行为, 且听说过有人因为该行为遇到电信诈骗被抓的情况, 法院最终粗略地认定其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然进行销售, 构成主观目的的明知, 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本案可以发现,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并未有确凿证据证明张盼盼主观明知是诈骗, 而仅以其曾经知晓别人因提供改号服务遇上过电信诈骗, 进而推断出其主观明知是诈骗的做法,有过度推理之嫌。 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上看, 定罪必须严格按照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进行, 本案未查明张盼盼主观真实意图, 在只能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仅构成违法、 无法认定为犯罪时, 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审判, 而非在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 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量刑较轻的罪名直接予以定罪。 因此, 只有界定清楚中立帮助行为性质, 才能在审理过程中确认该类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联系朱品文律师:
  >>电话、手机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解答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朱品文律师
律师文集管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