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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信约囯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现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裁判时予以采纳。
一、定罪部分辩护:
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证据不充分:
1、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讲,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www.cnLaw.net]。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并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x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患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并非故意或明知:首先,郑某某之前就知道被告人陈某某开着一家正规的“放心猪肉”的门头,陈某某推销猪肉时也一再强调自己是合法正规经营,猪肉都是从食品站中拿出来的;另外,在被告人陈某某第二次去给郑某某送猪肉时,郑某某曾向陈某某要过检疫证明,但陈某某推脱说是没带。因为猪肉一般都是切割后出售,一般也无法细致辨认猪肉上的检疫合格标识;再者,郑某某及其家人平时也食用被告人陈某某的猪肉,如果郑某某明知这些猪肉不合格,从一般人的角度考虑,其本人或家人肯定不会食用。
因此,从以上事实来看,被告人郑某某没有犯罪的故意,犯罪主观方面不成立。
2、从犯罪客观方面讲,本罪主要表现为生产与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x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首先,本案无法区分或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出售给郑某某的猪肉是否合格,抑或是部分不合格还是全部不合格;
其次,被告人郑某某购买的猪肉在售出前都经过高温炒制或沸水烹煮,顾客、郑某某本人及家人食用后,并未出现任何身体不适,更未发生食物中x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再者,最主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x或者严重的食源性疾病,还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造成严重中x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实际危险。考察这种危险的实际存在,其客观标准就是这些食品本身x质含量的轻重以及这些有x有害食品可能扩散的范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x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关于本案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中也规定: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www.cnLaw.net]。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如检验报告等)证明被告人郑某某所售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x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侦查机关从郑某某处扣押了600多元的涉案猪肉,在具备检验条件的情况下也未依法进行检验,相关证据不足。
综上,以上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郑某某的罪名就无法成立。
二、量刑部分辩护:
即使被告人郑某某构成犯罪,但其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郑某某属于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向郑某某了解,其是自行到某某...接受调查的,而并非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23日2点左右,郑某某接到民警电话,要找其丈夫,之后其丈夫被带到某某...。当天7点左右,郑某某看到丈夫还没回来,便给凌晨通话的民警打电话,民警告知其也到某某...一趟,郑某某自行到了某某...,被讯问后便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与事实不符,法庭可以向办案民警核实该情况[中法网]。
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等投案。在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是自行到的...接受调查,并且如实供述(通过讯问笔录可以看出),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应被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郑某某售卖涉案的数额较小,时间较短,且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后果。
被告人郑某某自2018年7月开始购买使用陈某某的猪肉,共购买五次,价款合计2000余元,数量约为200多斤。到2018年8月案发时,公安机关扣押600多元(60多斤)的未用猪肉。再去除郑某某及其家人自己食用的部分,也就是说,郑某某总共售卖了不到1800元的涉案猪肉。而这部分售出的猪肉中,也不排除存在合格的猪肉,不能全部认定为病死猪肉。总之,郑某某在本案中涉案的数额较小,时间较短。
另外,在顾客、郑某某本人及家人食用上述猪肉制品后,并未出现任何身体不适,更未发生食物中x或其他疾病,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以上情节[中法网]。
3、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因一时疏忽而触犯法律,平时一直表现较好,之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依照我国《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虑。
4、被告人郑某某自愿缴纳罚金。
被告人郑某某因一时疏忽而触犯法律,为表示自己的悔过之心,郑某某及其家人自愿主动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证据不充分,即使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也应适用缓刑[中法网]。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合议、裁决时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
辩护人: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
王思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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