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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2月9日认识,同年2月26号订婚,并于2020年3月29日举行婚礼,三被告并未陪嫁,双方同居后未生育小孩。因相互了解较少,感情基础不稳,二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争吵,2020年8月29日,原告发现被告有转移家庭财产的不轨举动,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便回娘家后至今未归。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彩礼大额返还并退还黄金项链。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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