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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 月下旬,被告人何某某因受人纠集出海运输毒品,集被告人共同驾驶船舶从福建连江出发,到台湾澎湖列岛附近将 100 公斤毒品搬上船,再将毒品运至菲律宾后返回。及被告人共计获取报酬190万元,何某某分得 26 万元。
2018年 8 月 7 日何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刑事拘留,同年 9月 13 日被逮捕。2019年5月16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某等人运输毒品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何丽琴律师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查阅案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后,发现何某某虽然参与运输毒品构成犯罪,但是他在本案中有多处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何丽琴向合议庭提出对于何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议庭综合考虑并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在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浙 10 刑初 47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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