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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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富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担任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有关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对本案已经有了清楚的了解,现辩护人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几次笔录中,均答非所问,有时无法表达清楚自己犯了什么事,说明被告人某某没有辩认和控制能力。郴州市某某司法鉴定所的“郴某某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某某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因此,对被告人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处罚。
三、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
四、被告人某某已离婚,其父母年长、子女年幼,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患有精神分裂证,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中法网]。

辩护人:湖南富航律师事务所
柏 云 菊 律师
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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