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业律师的辛酸与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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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民律师    十多年的律师执业,刑事辩护成为我的执业方向,有幸于2020年被评定为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这是对我此前刑事案件辩护成绩的肯定,让我感到欣慰,但回味过去,有辛酸有欣慰。
法制在健全,依法办案,给刑事辩护律师一定空间,依据证据和法律可以让嫌疑人、被告人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作为辩护律师感到无比欣慰。
刑事辩护之路,前人告诉我们并不平坦,特别是作无罪辩护,辩护之路可能出现更多插曲,办案期限查遍了法条也无法理解,不免辛酸。 法制在进步,期待刑事辩护律师之路更佳笔直和宽广!

附:“轻微行为”致特异体质人死亡如何认定
因日常一些琐事,出现双方争执-口头的或“轻微行为”,一方因特异体质,事后出现死亡结果,另一方是否涉嫌犯罪呢?
一、“轻微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故意犯罪
1、“轻微行为”一般不具有主观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日常一些琐事,出现双方争执-口头的或“轻微行为”,符合日常神火中的常理、常情,在日常生活中是人们能够接受的,“轻微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特异体质人受到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和死亡的结果,即“轻微行为”人一般不具有主观故意,一般不宜认定为故意犯罪。
2、“轻微行为”客观上不会导致刑法意义上的直接伤害结果,一般不宜认定为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www.cnLaw.net]。“轻微行为”客观上不会导致刑法意义上的直接伤害结果,不会直接导致特异体质人轻伤或重伤的伤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般不宜认定为故意犯罪。
二、“轻微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
1、“轻微行为”人不知道另一方是特异体质人,一般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特异体质人有多少比例呢?因“轻微行为”能够引起特异体质人死亡的比例有多少呢?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很低很低,法律不会强人所难,就是说,根据我们的日常经验,没有预见一般不存在疏忽大意,一般不属于《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过失犯罪,一般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2、“轻微行为”人明知特异体质人的特异体质,一般可能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特异体质,是指不同于常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主要包括过敏体质和不常见的恶性病变。“轻微行为”人针对特异体质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造成人身损害结果或者只会造成较轻的损害结果,但由于被害人的特异体质,造成了较重的人身损害结果。出现这种情况,需要考虑特异体质、案件的起因、行为的强度、手段、是否打击身体重要部位等因素、行为后是否积极施救等客观因素,综合判定行为人在行为时对特异体质人结果是否有预见以及对死亡结果是否持反对态度。如果没有预见而且无法预见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如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一般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
三、“轻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阻却违法
因特异体质人的原因而引起的矛盾,“轻微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即使涉嫌犯罪,同样阻却违法,不构成犯罪。
保护合法权益具有双面性,即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否则,应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认定。
本文仅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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