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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甲、乙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购销合同,货物由甲公司负责送达乙公司,并由乙公司工作人员签名确认收货,但签收人员并不固定,甲、乙公司每月都通过 邮箱对账,货款结算期限为60天,甲方开具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后,乙方支付货款给甲方。2018年下半年,因乙公司单方原因,拖欠甲公司货款8万多元,一直借故拒不支付。另外,甲方公司注册地为江门市,乙公司注册地位佛山市,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债权受偿存在很大难度。
二、案件风险、律师意见
案件风险:其一、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是有限公司,且并非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甲公司只能将乙公司列为被告,而不能将其股东列为被告,再考虑到乙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甲公司债权实现的风险很大;其二、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没有书面购销合同,没有书面有效的对账单,仅只有送货单,而送货单上签收人员并不固定,且无证据证明签收人员有权代表乙公司签收货物,在证据方面存在重大瑕疵。
律师意见:据律师向甲公司了解得知,乙公司目前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仍然愿意接听甲公司 ,双方之间仍存在交流,所以,律师建议尽快找到刘某签一份《对账还款协议》,目的在于确认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货款总额,只要刘某签名确认即可,当然有公司盖章更好。另外,在《对账还款协议》上,必须备注刘某的身份证号码。若能刘某愿意为乙公司拖欠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好。
对于律师的意见,甲公司认为,《对账还款协议》盖章估计很难,备注上刘某的身份证号码,估计刘某会很谨慎,到时不签订就麻烦了,另外,还款期限太短,还要刘某做担保,估计刘某也不愿意。
对于甲公司的反馈意见,律师认为,律师给当事人的是思路,至于能够做到哪一步,只能看现场交流的情况灵活处理了,在和刘某交流时,表现出来的氛围一定是轻松的,不能让对方感觉你是有备而来,拿了材料就是打官司用的,而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让其给甲公司一个宽心,这样的做法想必也并不过分,也很正常。期后,甲公司顺利从刘某处获得了《对账还款协议》,刘某签名确认债务的同时,愿意为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拖欠货款,有对账还款协议、送货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在对账还款协议书上签名,承诺对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甲公司要求刘某对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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