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被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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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平律师    2021年11月30日,旬阳法院宣判姚x无罪!

姚x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受本案被告人姚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律师认为,本案是一个无罪案件,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都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行为和后果。

本案所谓的被害单位的总经理提到:明知是一剂x药(指与凯誉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协议),也只能吞下去。这充分说明,所谓被害单位巨隆公司从来都没有被骗,只是因自身管理不善陷入流动性危机,自认为被迫签订了不公平的协议。所谓被害单位如果认为被告人乘人之危与其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权,而不是想方设法将合同相对方关进监狱。这不是市场经济的做派,更不是企业家的做派[www.cnLaw.net]。

本案所谓的被害单位,显然是一个管理混乱的糟糕企业,最终走向了破产。其大股东以及总经理,多次提到涉案合同已丢失,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人怎么没有丢失呢?这样的企业本该被淘汰,才更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反观被告单位凯誉公司,出借给所谓被害人的借款,其利率、罚息标准,都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所出借资金的来源,部分是被告人莫凯借来的,经常要以千分之二的日利率支付利息。详见第9卷莫凯向他人借款的合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莫凯,由于本案涉案行为,已落得人财两空。

司法正义的基础应是人间道义。

本律师依法参与到本案诉讼中来,强烈感受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气味,也担心地方保护主义会影响到旬阳甚至安康市的投资环境。三个被告人中,莫凯是深圳某区党代表,在当地企业家协会有一定影响力,其亲身的感受,必然会传播给其他企业家。

下面,我重点就姚x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进行充分辩护。

一、姚x不是被告单位深圳市凯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案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姚x在被告单位凯誉公司的工作,并非对外放款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www.cnLaw.net]。

案卷第二卷第146页,姚x陈述:

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其在凯誉资源公司学做炒股。

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在凯誉资源公司做出纳。

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被派到西安给陕西锌业供锌精矿原料及开车接送莫凯。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派到旬阳负责持续关注吴世忠位于旬阳老城河堤开发的商品房封顶及销售情况,并反馈给莫凯。

案卷第二卷第29页:

莫凯:姚x是我外甥,以前是我公司的员工,负责贸易,任贸易部经理,2016年从公司离职了[www.cnLaw.net]。

(二)姚x不是凯誉公司涉案贷款发放的经办人。

案卷第二卷第25-26页:

(莫凯)答:陕西巨集团有限隆公司…向我们深圳市凯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具体经办人是我公司当时的投资部经理禹光和副总吴国栋。

(三)姚x仅仅受公司指令代为持有利息、罚息债权。

案卷第7卷第46至47页:

2015年5月18日下午,被告单位召开“关于债务清收事宜的讨论”会议,吴国栋、黄宁、杨玲、杨娜、林燕娟参加。尽管涉及姚x代持公司债权工作,但并不需要姚x参加会议。

关于陕西旬阳兴达的债务,会议记录是这样的:

“陕西旬阳兴达:

1、债务情况:截至5月21日,产生对私部分利息及罚息1343233.37元(未扣除20万押金及转账50万)。

处理意见:所欠利息及罚息,签私人借款合同(巨隆-姚x),如能按期支付,可不签。

由此可知,在代持债权这项工作中,姚x只是服从公司安排,毫无个人意见。显然,姚x不是被告单位涉案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既然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鉴于被告人姚x并非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姚x就理当不应被刑事追究[中法网]。

二、被告人姚x没有实施“套路贷”司法解释所例举的任何一种“套路贷”行为。

(一)姚x没有参与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依据案卷第37卷第1-4页,以及全案其他证据,姚x的银行卡的资金流水,与其代持被告单位对所谓被害单位的利息罚息债权的目的,完全一致。

(二)姚x并不明知被告单位借王国祥名义虚假还款、自我还款。

姚x以为,王国祥向其付款500多万元、姚x再按公司指示付出去,是王国祥、巨隆公司、凯誉公司之间真实发生的往来。即:王国祥向本案所谓被害人巨隆公司出借资金,代巨隆公司还款给被告单位凯誉公司。

案卷二第151页:

姚x陈述:……,在2016年1月份的时候,莫凯、缭建伟、吴国栋、王国祥一起到旬阳来,他们就和吴世忠的巨隆公司确认了逾期利息、罚息之类的,又重新确认了债务,莫凯弄好了一个借款合同,我看合同上巨隆公司已经盖好章签好字了,我也就签了字,签完后合同就被莫凯拿走了。当时莫凯让巨隆公司从王国祥手中借款,巨隆借到钱后用于归还莫凯的借款。王国祥就向巨隆借了款(具体借了多少我不清楚)。2016年1月底,莫凯公司的财务王总监电话通知我说,“王国祥给我转了500多万元,你把这个钱转给杜淑霞”,接着他就给我发了一个银行账户,我就去通过网银把这500多万转给了杜淑霞。

第154页;

姚x答:王国祥是莫凯找来的,至于莫凯为何要让王国祥到旬阳来,王国祥为什么要借给巨隆公司款,替巨隆公司给莫凯还款,我的确不知道。王国祥、莫凯他们之间什么经济利益关系,什么目的,他们之间是怎么运作的巨隆公司向王国祥借款的事情我毫不知情,巨隆公司为何能向王国祥借款我也不知情。

三、姚x没有帮助被告单位或被告人莫凯骗取本案所谓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姚x本职工作为负责公司与陕西锌业公司的贸易,只因履行工作职责的地点在陕西西安,就被临时指派来到旬阳,观察了解所谓被害单位的经营情况,包括开发的楼盘是否封顶销售,矿业公司是否正常开采,且因所谓被害单位为姚x提供了住处,姚x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签字方便,所以受公司指示,在代持被告单位利息罚息债权合同上签了字。

姚x哪里有帮助被告单位或被告人莫凯骗取所谓被害单位钱财的企图?

我相信,作为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会认为签了这个字就触犯了刑法。将心比心,我们自己,或我们的子女,如果签了这个字,就被关进看守所近一年,我们会是什么心情?

四、姚x以个人名义代持被告单位凯誉公司对本案所谓被害人巨隆公司的利息、罚息等总计500多万元债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更不触犯刑法。

综上所述,整个案件中,被告人莫凯及被告单位相关人员,并没有将姚x代持500多万元利息罚息债权的真实意图,告知姚x;姚x不是凯誉公司向巨隆公司出借资金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姚x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姚x无罪。



姚x的辩护人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签字: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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