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肖国平律师>>律师文集 关于请求对刘某华(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
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刘某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刘某华已委托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为辩护人。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会见了刘某华(取保候审),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本律师认为,刘某华的犯罪事实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特请求贵院对刘某华不予起诉。
理由如下:
一、刘某华涉嫌非法占用1万平米林地,事出有因[中法网]。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互不协调、互相矛盾,导致了本案非法占用林地的发生。
(一)国土资源部门已许可桃江县全盛矿业公司在涉案林地上露天采矿。露天采矿必然要占用14.21万平米矿区范围内的林地。
2016年11月7日,桃江县全盛矿业公司取得桃江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矿山名称为桃江县清塘建筑石料用板岩矿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309222014117130136577。
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面积为0.1421平方公里(折算为14.21万平方米,或213.2亩),采矿方式为露天开采,矿种为板岩,生产规模为每年12万立方米。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伍年,自2016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7日。
见证据卷第32页。
刘某华涉案的1万平米林地,位于采矿许可证确定的14.21万平米的采矿区内。该1万平米林地与矿区14.21万平米的其他林地,没有任何不同。
桃江县全盛矿业公司也取得了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见证据卷第33页。
(二)林业部门迟迟未许可桃江县全盛矿业公司占用林地采矿。
1、桃江县林业部门认定,涉案林地为国家级公益林地。
见诉讼文书卷第7页。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部门要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刘某华案件涉及的公益林地,林业部门并未设立上述标牌[www.cnLaw.net]。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采矿藏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可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3、桃江县全盛矿业公司自2016年至今,持续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但是,林业部门一直没有回复,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不同意。
(三)由于国土资源部门与林业部门行政许可的不协调,桃江县全盛矿业公司投资巨大的矿山开采项目,只能无限期拖下去。
1、项目总投资额达到了3000万元。
(见牛田镇政府与桃江县全盛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签订的《页岩开发项目投资合同书》)。
2、至案发时,已实际投入股东资金900多万元,其中刘某华已投入290万元。
见证据材料卷第10页苏品成询问笔录。
3、作为桃江县全盛矿业公司主要股东的刘某华,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在巨大的压力下,刘某华未经公司决策机构集体决策,擅自决定小规模占用林地开采矿石,一时急躁,以至于触犯了刑律。
二、刘某华犯罪情节轻微。
(一)对刘某华非法占用林地面积的认定:刘某华非法占用的林地不到5000平米(7.5亩),且宜认定其非法占用的林地视同为普通林地。
1、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桃林调鉴【2018】第038号,诉讼文书卷第8页),“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壹万平方米(10000平方米),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
2、牛田镇人民政府证实:“刘某华案件涉及的10000平米公益林地,在2015年前,部分被原金旺烟花厂占用,部分被一些村民乱采滥挖矿山资源占用,占用的具体面积不详,据估算,大概在一半左右”。
见补充侦查卷第11页,《桃江县全盛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刘某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有关事宜的汇报》,牛田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5日在汇报材料上注明“情况属实,请予从轻处理”,并加盖了公章。
据此,桃江县全盛矿业公司进入后,公司方面人员非法占用的林地大概在5000平米(7.5)左右。
3、桃江县全盛矿业公司开始采矿后,公司人员非法占用林地,起始时间为2017年3月。
见诉讼文书卷第4页,《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某华在2017年6月以后,才开始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生产负责人。
见见证据材料卷第6页,刘某华供述。
据此,刘某华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不足7.5亩。
4、宜将刘某华非法占用的林地视同为普通林地。
如前所述,《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林业部门要在国家级公益林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本案涉及的林地,并未设立这样的标牌。因此,基于普通人的认知,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只能将涉案林地视同普通林地。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普通林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面积为10亩。
(二)刘某华非法占用林地,并未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1、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多,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2、司法解释对非法占用林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解释为: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3、案卷中,刘某华非法占用林地,但并无证据证明,其非法占用林地造成了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中法网]。
4、牛田镇人民政府证实:“刘某华案卷涉及的10000平米公益林地,林地上原本没有植被,占用后林业条件并未严重破坏”。
见补充侦查卷第12页,《桃江县全盛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刘某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有关事宜的汇报》,牛田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5日在汇报材料上注明“情况属实,请予从轻处理”,并加盖了公章。
三、刘某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见证据材料卷第1页),认罪悔罪,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桃江县人民检察院采纳[www.cnLaw.net]。
谢谢!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章。
刘某华委托的辩护人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签名:
2019年1月14日
。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联系肖国平律师:
>>电话、手机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肖国平律师
律师文集管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