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某行贿案从轻缓刑辩护成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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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斌律师    Y某行贿罪案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Y某之子Y某某的委托,指派石斌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Y某行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本人,参与了庭审调查。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Y某犯行贿罪定性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Y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Y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被告人Y某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Y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在分则部分规定从宽处罚的特例。“被追诉”的标志是立案决定的作出。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还没有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本案是20xx年10月22日XXXXX局决定立案的,详见《立案决定书》。20xx年10月21日被告人Y某自己写的一份自述材料、20xx年10月22日XXXXX局询问被告人Y某时做的询问笔录,均能证实被告人Y某主动交代其在XX局处理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执法人员20000元的事实,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被追诉前”的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Y某在被追诉后主动、如实交代了行贿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四项也明确提到“行贿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从办案机关侦查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Y某也是如实供述并交待了自己行贿事实,这一情形同时也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客观方面,被告人在实施行贿犯罪中,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没有造成集体的财产损失。
(二)本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行贿罪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对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Y某在被追诉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属于初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除了本次行贿的行为外,没有参与过违法犯罪活动,未受到任何处分。
三、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Y某免于刑事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Y某对行贿的危害已经充分认识,被追诉前和追诉后主动、如实交代行贿行为,在被检察机关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间,积极主动去公安机关按时报到,确实有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较小,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情形,且被告人Y某的行贿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Y某从宽处罚的同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辩护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
                 石 斌 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办案结果:一审法院判采纳了辩护人缓刑辩护意见,判处Y某行贿罪缓刑。
[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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