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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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律师    刑事辩护就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框架内,依据事实与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告争取最轻的刑罚[www.cnLaw.net]。
我最近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通过对犯罪构成的法律分析和辩护,最终给当事人争取到了,比原量刑建议轻六成的判决结果,取得了良好辩护效果。
2021年9月在上海打工的杜某,突然接到网友张某的邀请,说是他老家江西有个好“活”,给其能他打打下手,工作任务就是看看手机、动动嘴,每天报酬500元左右,工资日清月结不欠帐。杜某因疫情已失业在家两年,经济上十分拮据正缺钱花,于是就满口答应了下来,当天就乘高铁到了江西A市。到了张某指定的宾馆以后,发现还有五个人,也都是张某召集过来的。张某所谓的“活”,就是根据上线的安排,监督银行帐户主家用其帐户“洗钱”,张某给参与的六个人有不同的分工,有负责警戒的、有负责开车开工时把大家拉到指定工作地点的、有负责接送提供转帐银行卡客户的。张某给杜某的任务是,张某和杜某在“开工”时两人分别在“蝙蝠”APP的两个指定的交友群里面,张某负责在其中一个群里接收上家发过来的,转入客户银行卡的金额信息,然后张某核实当天客户(银行转帐帐户的主家)是否收到转入款项、以及实际收到的金额后,把这些信息反馈给杜某,让杜某在另外一个群里面回复这些信息。因为怕被打击,每次“开工”张某等人都会开着车到深山老林、人迹罕至的地方,七个参与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也都是心知肚明的,因为如果是正经生意没有这样躲着人的。到案后的相关证据证明,张某、杜某所从事的行为,其实质是给电信诈骗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电信诈骗金额28万多元,杜某等人总共干了不到两周就被河南公安抓获归案。到案后杜某如实交待了全部涉案罪行,2021年12月杜某等人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指控杜某、张某等五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建议对杜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我在代理该案后,在阅卷、会见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杜某等人的行为是明知违法涉案钱款的情况下,仍予以协助转帐的行为并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客观要件,而是更符合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主客观要件。因前罪一般是明知具体那一种犯罪的犯罪所得,而后罪则一般是仅笼统地知道是涉案的是违法犯罪的资金,但并不要求明知是具体何种犯罪所得的资金,结合杜某等人帮助转帐的行为,其实是电信诈骗的下游洗钱环节,所以,我们认为杜某等人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就是我们老百姓俗称的“窝脏罪”,它规定在《刑法》第312条,当涉案上游犯罪是诈骗罪那么超过3万元就是数额较大了,刑期在3年以上,可见是一类刑罚较重的罪名;杜某案涉及转帐金额为28万多元,明显属于涉案金额巨大。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涉案金额一般追诉点20万元,涉案金额较大的一般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通过刑事辩护认定杜某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会对其减少刑期有很大帮助。
根据此辩护思路开庭时我发表了对杜某的辩护意见,并得到了同案犯其它辩护律师的认同,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杜某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并结合其它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比量刑建议少了一多半,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刑事辩护效果。[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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