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代理词一篇

首页>>郭小锋律师>>律师文集
郭小锋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合众公司”)诉被告XXX、第三人XXX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方代理人。结合庭前了解的情况,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原告认为,上诉条件均已成就,条件(四)的成就自不待言,以下重点论述条件(一)、(二)和(三):

一、原告对第三人所有的债权合法且已经到期,数额已经确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供货对账单显示,截止2020年12月底,原告向第三人已供货款合计200万元,第三人已支付100万元,尚欠100万元。

根据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供需合同》,此处省略”

第三人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00万元,第三人已支付100万。原告已于2021年1月20日向第三人出具书面《催款通知书》,但是第三人以本案被告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由于第三人的项目已经长期停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保障原告的合法债权,原告要求第三人支付剩余全部货款100万元。

二、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本案被告的到期债权,对原告造成损害。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本案被告尚欠第三人已到期未偿还债权1000多万,但是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已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原告的损害极大,因此,原告行使代位权,要求本案被告在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第三人对原告的债务100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中法网]。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且不是专属于第三人自身的债权。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债权的实现。为了充分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之规定,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业已成就,望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XX律师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联系郭小锋律师:
  >>电话、手机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解答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郭小锋律师
律师文集管理
中法网www.cnLaw.net